立院擬修法活化臺鐵資產 將不受國有財產法、文資法限制

▲臺鐵去年元旦起公司化,既有1700億元短期債務由交通部鐵道局成立臺鐵償債基金承接。(圖/記者李姿慧攝)

記者周湘芸/臺北報導

臺鐵去年元旦起公司化,既有1700億元短期債務由交通部鐵道局成立臺鐵償債基金承接,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審查「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10條、第23條修正草案,使「臺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的資產,不受國有財產法、文化資產保存法限制,得采多元活化運用方式,提高資產開發效益。

過去臺鐵相關土地、古蹟及歷史建物等資產,因配合政策移撥至基金,改由交通部鐵道局擔任管理機關,受文化資產保存法限制不得辦理容積移轉。爲讓臺鐵公司化後得以活化資產,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今審查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10條、第23條條文修正草案。

交通部今於交通委員會報告指出,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10條、第23條條文修正草案,使基金經管資產得開發、處分及收益,定明該資產不受國有財產法第28條限制,且開發、處分、收益及其他相關事項辦法,授權由交通部定之。

此外,交通部指出,基金經管土地有部分經劃設爲古蹟、歷史建築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及特定專用區,原由臺鐵公司繼續持有,得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辦理容積移轉,但因配合政策移撥至基金,改由交通部鐵道局擔任管理機關,即受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1條第1項不適用於土地管理機關爲政府機關限制。

交通部表示,考量該等土地尚須透過活化產生收益,以償還原臺鐵局既存短期債務,允許管理機關得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辦理容積移轉。

鐵道局去年曾表示,若未修法,臺鐵土地及建物資產僅剩租金、有償撥用收益,30年約288.85億元,修法後增加容積標售跟不動產標售,可望帶來1762.9億元收益。此外,修法後,臺鐵償債基金將辦理臺北機廠、E1E2街廓、高雄港站(含臨港線)3處土地,及877筆國有非公用土地開發,盼30年能還清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