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潤再投資稅收優惠最新規定
2025年6月30日,大陸財政部、稅務總局、商務部發布2025年第2號公告《關於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稅收抵免政策的公告》,臺商以大陸境內企業分配的利潤,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間,用於境內直接投資符合條件的,可按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的應納稅額,當年不足抵免的准予向以後結轉。
一、境內再投資額的10%可抵免境外投資者的應納稅額
與2018年開始實施的《關於擴大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適用範圍的通知》相比,2號公告不僅可以繼續享受境外投資者利潤轉投資遞延繳納所得稅,又新增了境外投資者可以抵免當年應納稅額的優惠新政策。此次的2號公告抵免可直接減少應納稅額,較七年前的102號文遞延納稅更具吸引力。
上述境外投資者可抵免的應納稅額,並不限於境外投資者從境內利潤分配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還包含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等所得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要注意的是,上述應納稅所得均應發生在利潤再投資之日以後。
二、享受稅收抵免的條件
1、境外投資者以分得利潤進行的境內直接投資,具體是指:
①新增或轉增大陸境內企業實收資本或資本公積
②在大陸境內投資新設立公司
③從非關聯方收購大陸境內企業股權
但不包括新增、轉增、收購上市公司股份,除非符合條件的戰略投資除外。
2、之前的102號文適用範圍,爲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資的項目和領域;但2號公告被投資企業從事產業內容,須屬於《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中的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非鼓勵類行業無法享受優惠。
3、境外投資者境內再投資,需連續持有至少五年(60個月)以上。境外投資者期滿後收回享受稅收抵免政策的全部或部分直接投資,所對應的利潤分配金額應在收回投資後7日內,向利潤分配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補繳遞延的稅款。也就是說,如果境內再投資一直保持不變,則不用補繳遞延稅款。
若境外投資者在投資不滿五年(60個月),收回享受稅收抵免政策的全部或部分直接投資,境外投資者除須按前款規定補繳遞延的稅款外,還應按比例減少境外投資者可享受的稅收抵免額度。如境外投資者已使用稅收抵免額度超過調整後抵免額度,境外投資者需在收回投資後7日內補繳超出部分稅款。
上述要求五年持有股權,表示官方引導外商長期佈局實體經濟,主要用於資本長期鎖定非短期套利,若臺商投資滿五年後收回,需在7日內補繳遞延稅款;但若未滿五年收回,除補稅外還需按比例削減抵免額度。
三、享受優惠時間
本次優惠自2025年1月1日起執行至2028年12月31日,臺商在2025年1月1日至6月30日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投資,可申請追補享受稅收抵免政策,相應稅收抵免額度可用於6月30日之日後產生符合規定的應納稅額。臺商享受稅收抵免政策在2028年12月31日後,若仍有抵免餘額,可繼續享受至抵免餘額爲零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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