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好外資!三部門出臺稅收抵免政策
6月3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發布《關於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稅收抵免政策的公告》(下稱《公告》),明確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間,境外投資者以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用於境內直接投資(下稱“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的,若符合條件可享受稅收抵免。
隨着開放型經濟發展,外商投資企業不斷融入我國經濟,以分配利潤進行的再投資活動也越來越多。2017年,財政部等四部門曾出臺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將大部分境外投資者在華投資的現有方式納入暫不徵稅的適用範圍,鼓勵境外投資者持續在華投資經營。
本次《公告》也將進一步鼓勵境外投資者持續在華投資。《公告》明確,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者可按照投資額的10%抵免境外投資者當年的應納稅額,當年不足抵免的准予向以後結轉。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外國政府訂立的稅收協定中關於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適用稅率低於10%的,需按照協定稅率執行。
境外投資者境內再投資需連續持有至少5年以上
《公告》明確要求,享受稅收抵免政策需同時符合5項條件:
一是境外投資者分得的利潤屬於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向投資者實際分配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二是境外投資者以分得利潤進行的境內直接投資,包括境外投資者以分得利潤進行的增資、新建、股權收購等權益性投資,但不包括新增、轉增、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條件的戰略投資除外)。
三是在境外投資者境內再投資期限內,被投資企業從事的產業屬於《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所列的全國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
四是境外投資者境內再投資需連續持有至少5年(60個月)以上。
五是境外投資者用於境內直接投資的利潤以現金形式支付的,相關款項從利潤分配企業的賬戶直接轉入被投資企業或股權轉讓方賬戶,在直接投資前不得在境內外其他賬戶週轉;境外投資者用於境內直接投資的利潤以實物、有價證券等非現金形式支付的,相關資產所有權直接從利潤分配企業轉入被投資企業或股權轉讓方,在直接投資前不得由其他企業、個人代爲持有或臨時持有。
不滿5年收回直接投資不享有政策優惠
值得注意的是,《公告》規定,境外投資者在投資滿5年(60個月)後收回享受稅收抵免政策的全部或部分直接投資的,其收回投資對應的境內居民企業分配利潤,應在收回投資後7日內向利潤分配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補繳遞延的稅款,再投資稅收抵免結轉餘額可抵減其應納稅款。
境外投資者在投資不滿5年(60個月)時收回享受稅收抵免政策的全部或部分直接投資的,其收回投資對應的境內居民企業分配利潤視爲不符合本公告規定的稅收優惠條件,境外投資者除按前款規定補繳遞延的稅款外,還應按比例減少境外投資者可享受的稅收抵免額度。
《公告》要求,符合《公告》條件的境外投資者,應按照稅收管理要求向利潤分配企業提供其符合政策條件的資料。
根據《公告》規定,各級商務部門將會同相關部門依法加強對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再投資的跟蹤管理,對於境外投資者已享受本公告規定的稅收抵免政策但在後續管理中發現其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及時向稅務部門反饋相關情況,並配合稅務部門追繳稅款。
責編:楊喻程
排版:汪雲鵬
校對:劉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