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北檢11檢察官!臺中女「加工血跡」遭羈押 北院4大理由曝光
▲迷因合成圖恐嚇北檢檢察官「命債命還」被告林女。(圖/記者劉昌鬆攝)
記者黃哲民、莊智勝/臺北報導
臉書粉專「迷因臺式民主」版主因張貼針對京華城案檢察官仇恨性圖文,而引起北檢火速積極偵辦,並迅速查出版主身分就是戴姓工程師,隨後將其傳喚到案;另檢方發現,臺中市一對情侶檔周男、林女涉嫌將戴男發佈的檢察官圖文加工合成血跡後轉貼,因此同樣火速將2人帶回偵辦。全案訊後遭檢方聲押,並由北院先後於4日深夜、5日凌晨將林女、戴男裁定羈押禁見,而周男則獲請回。
北院今(5日)針對林女羈押理由,提出4點說明:
一、被告林女經訊問後,不爭執聲請書所指部分事實,並有卷內相關卷證等足稽,可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第153條煽惑他人犯罪(被告林女)、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41條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之犯罪嫌疑重大。
二、本件到案被告間彼此供述不一,有事實足認被告有串證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三、又有事實足認被告有短期內再犯同種類犯罪之虞。
四、考量被告權益保障及公共利益維護之動態平衡,並審酌憲法上比例原則後,爲保全證據,以及預防被告再犯恐嚇之同種類犯罪,尤其刑事訴訟法對勾串共犯、證人,以及預防被告再犯同種類犯罪並無有效預防規定,亦無法如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以僅能於被告逃匿時沒入保證金之具保擔保之;故認無法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代替,而認有羈押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4款、第105條第3項規定,將被告羈押於臺北(女子)看守所,並禁止接見通信。
▼北檢11檢察官遭肉搜威脅「命債命還」,法務部震怒下令嚴辦。(圖/翻攝自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