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前妻與男閨密「靠頭合照」侵權 法官一看照片:這哪算
新北市一名人夫阿德(化名)指控前妻小美(化名)在婚姻存續期間,與認識20年的男性友人阿勇(化名)過從甚密,不僅同遊廟宇、喝酒,還在臉書PO出「靠頭親密合照」。(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新北市一名人夫阿德(化名)指控前妻小美(化名)在婚姻存續期間,與認識20年的男性友人阿勇(化名)過從甚密,不僅同遊廟宇、喝酒,還在臉書PO出「靠頭親密合照」,憤而提告求償60萬元精神慰撫金。不過,臺北地院審理後認爲,這些照片僅是普通社交互動,毫無牽手、擁抱等親密行爲,根本不算侵害配偶權,直接判阿德敗訴,全案可上訴。
阿德主張,他與小美於109年結婚,但婚姻期間她與阿勇頻繁聯繫,甚至一起出遊、喝酒,還將兩人合照上傳臉書。他質問妻子後,對方竟惱羞成怒要求離婚,最終兩人於112年2月23日協議離婚。阿德認爲,阿勇明知小美已婚,卻仍與她密切往來,已侵害他的配偶權,因此提告求償60萬元。
對此,小美喊冤表示,她和阿勇認識20幾年,只是好友關係,照片中的出遊是去員山公園和廟宇拜拜,並無逾矩。阿勇則解釋,他和小美曾是情侶,分手後仍保持友誼,因小美抱怨婚姻不睦,他才帶她去關渡宮拜拜,喝酒也是在公開場合,包廂內也有其他人在場,絕無單獨親密互動。
法院審理後發現,阿德提出的8張照片中,部分拍攝日期(2月23日後)已在他離婚之後,法官直言:「離婚後她要跟誰往來,與你無關!」至於其他照片,僅顯示兩人在廟宇、公園、餐廳等公開場合互動,最親密的舉動也只是「靠頭合照」,完全沒有牽手、擁抱或接吻等親密行爲。
法官認爲,這些行爲均屬正常社交範疇,阿德無法證明兩人有逾越友誼的不當關係,因此判他敗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