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服員機上不適亡 勞動部點出長榮違法紀錄多、民航局同步調查
長榮航空一名空服員日前於執勤返臺後不幸病逝,事件引發外界對航空公司管理責任與組員健康保護的關注。聯合報系資料照
長榮航空(2618)一名空服員日前於執勤返臺後不幸病逝,事件引發外界對航空公司管理責任與組員健康保護的關注。勞動部13日證實確有此事,強調已啓動勞動檢查,將深入釐清事件始末,並指出長榮航空過去多次違反勞動法令,未來將加強勞檢,依法查處。交通部民航局則表示,當班事務長報告中未提及組員身體異常,相關細節目前仍在調查中。
勞動部指出,獲報長榮航空空勤組員於服勤過程之中意外病逝之不幸事件,爲了解事件發生始末,13日一早已責成職安署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會同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派員前往實施勞動檢查。經初步瞭解,當事人確實於臺灣時間9月25日自義大利返臺班機上服務,並已反映有身體不適情形,惟該組員於機上提供勞務過程、現場相關作業、與其他機上組員和主管之互動情形,是否有違反相關法規等情事,將再責成職安署會同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分別派員約訪當班空勤組員,以多方面角度還原釐清,如經確認長榮航空確有管理疏失,將依法開罰,並將持續追蹤改善情形,以杜絕類此事件再度發生。
勞動部表示,13日也主動聯繫交通部民航局,瞭解該案是否符合《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等飛航安全相關規範。
同時,勞動部坦言,根據以往法遵紀錄,長榮航空曾多次違反勞動法令,未來將列爲加強勞檢對象,要求其確實改善勞動條件與派遣制度,若再違法,將依法重罰。
勞動部強調,勞工如因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有治療或休養之需要,依法即具有申請病假權利,如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完備請假手續,僱主即應准假,並不具有準駁權。另倘爲急病情形,勞僱雙方第一時間均應以勞工健康爲最優先考量,請假手續得委託他人代辦。
交通部民航局則表示,民航局依據「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AOR)規定,不定期檢查航空公司,每次檢查方式不同,重點在於確認業者是否依規定執行派遣。該航班爲2025年9月25日BR-96由米蘭飛返桃園,空服組員身體不適落地後前往林口長庚就醫,後續轉回臺中中國醫藥大學急診,但不幸於本月10日離世。
民航局表示,經檢視組員報告,當時的事務長並未在報告中提及飛機上有空服組員生病等異常事宜,相關細節目前長榮正和組員連絡釐清中。民航局將持續積極調查長榮航空處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