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交保才4天遭撤銷 名律師對比陳怡君案發聲了

民衆黨前主席柯文哲。(中時資料照)

民衆黨前主席柯文哲捲入京華城案,8日纔剛以7000萬元交保獲釋,臺北地檢署提起抗告。臺灣高等法院組合議庭審理,12日撤銷原裁定,發回臺北地方法院。下週一(15日)上午10點將開庭,柯文哲預計當天上午9點到法警室報到。對此,知名律師鄧湘全表達看法,並對照北市議員陳怡君案,認爲柯文哲最終應該還是會被交保。

律師鄧湘全12日在臉書發文指出,北市議員陳怡君及其辦公室主任涉貪遭延押,陳不服提出抗告,一般若高等法院認爲陳的抗告有理由,通常會撤銷發回原本的地方法院「高院不會自己裁定」,但陳這件抗告,高等法院是直接撤銷原地院的裁定而給予交保,他直言「非常少見的有魄力裁定」。對照檢察官抗告柯文哲交保,高等法院撤銷柯的交保裁定,發回北院重新裁定,下週一(15日)柯文哲案再度開庭,北院到時會再決定柯是交保或羈押。

鄧湘全表示,類似的案子交保羈押與否,應要有可以參考的標準,纔不會在地院高院撤銷發回跑來跑去,至於標準在哪?專業律師經常看到的是「標準只存在刑事訴訟法的書本里,並不在現實的法院裡!」可能狀況會是「交保與否還是要靠運氣,要看法官是誰」,他表示實在令人無奈,若打官司要靠運氣,這樣的狀況持續不改變,「司法院目前在Google評論的1.8顆星,可能就會變成0.8顆星了!」

回頭看陳怡君案,鄧湘全指出內容值得柯文哲案後續羈押交保與否作參考,「我國檢察官享有法治先進國家中罕見的權限-於偵訊時可以命證人具結作證,刑法第168條並對不實陳述者時賦予僞證的刑事處罰效果,這意味證人(共同被告)在偵查中具結證述後,縱使證人於審判中作證時翻供,究竟應以其偵查中的證述爲真,抑或審判中所述較爲可採?核屬法官證據取捨的事實認定問題,也屬於證據證明力的判斷問題。

內容提到「此爲法官的核心審判工作,再以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作爲羈押事由,不僅違反訴訟當事人武器平等原則,亦使法官容易形成被告有罪的心理傾向,如此勢必壓縮法院秉於無罪推定原則而判決無罪的空間,無形中提升了造成冤案的機率」。

「由於羈押審查程序攸關被告人身自由的重大權益,抗告法院或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屬法院收受當事人關於不服羈押或替代處分所提(準)抗告,如原裁定或處分已相當程度載明其心證,當事人所提抗告亦詳列事由,其事實已臻明確、別無調查其他證據的必要時,爲避免陷入抗告→發回→維持原裁定→再次抗告的循環裡,使羈押抗告程序冗長、久懸不決,同時使羈押有意避免被告勾串、滅證的目的難以達成,自應本於權責,於踐行正當法律程序,保障當事人的聽審權後,自行作出羈押或交保、責付等替代處分的裁定,以維司法公信」。鄧湘全參考陳怡君案,認爲柯文哲最終應該還是會被交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