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公司前資深經理月薪12萬…一年記4大過開除 他提告稱職場霸凌

許姓前科技公司工程部資深經理提告主張遭公司職場霸凌、惡意解僱,要求回覆工作,並給付解僱期間欠他的每月12萬元薪資、年終獎金等;臺南地院認爲,許確實不依規定擔任指定勤務,不遵守指揮,公司一年內記大過4支並開除許並無違誤,判決駁回告訴。可上訴。

許姓男子過去任職於臺灣水泥企業團旗下一間製造鋰離子電池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位於國科會南部科學園區,許擔任組裝工程部資深經理,每月薪資12萬元,年薪14個月即168萬元;許提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指出遭到公司惡意對待,職場霸凌。

許姓男子主張,公司沒有顧及他的個人意願及專業,擅自調動他去支援,2023年10月間以他不依規定擔任指定支援勤務及不遵守管理人員指揮爲由,記小過1支;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期間請特休,公司變更假別爲事假,再以未依規定請假爲由,記大過2支。

許表示,他爲了大過再申請勞資爭議調解,2023年12月調解當日,會議尚未結束,他即收到簡訊通知,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在勞資爭議事件尚在調解中,公司解僱顯已違勞資爭議處理法,另外公司以同一事實對他重複記過,相關記過處分及解僱均不合法。

許指出,公司沒有給付2019年及2023年度各1個月、2個月年終獎金,合計36萬元以及提撥違法終止後勞工退休金;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公司應自2023年12月16日起至他復職日止,按月給付12萬,及應給付36萬與按月提繳7254元至勞保局勞工退休金專戶。

公司說明,許姓前經理2022年度績效爲乙等,何姓主管隔年5月擬定工作改善計劃,希冀許能發揮其所長,並陸續以會議、電子信件向許說明;惟許拒絕接受工作指派及執行,且亦缺席工作改善情況評覈會議,經何多次提醒,許仍置之不理。

許又未依公司「員工出勤管理作業程序書」規定請假,經主管提醒仍不配合;公司在2023年10月向全體員工公告支援化成生產部工作,許不予迴應且未依指示前往支援,許相關違規事實,一年內經公司記大過4支、小過1支。

公司指出,許相關違規及記過處分,均非同一事實亦非重複處罰,符合勞基法所規定違反工作規則且情節重大,公司自得依法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公司是在2023年12月調解會議結束後,始終止勞動契約,自無違反勞資爭議處理法,解僱處分於法有據。

法院指出,科技公司2023年10月公告「啓動全公司量能改善計劃支援前線之動員令,每一個部門同仁與主管都能參與一份力量後」,許卻在未事先告知情形下,連續兩日未依班表時間前往支援,公司再以電子郵件通知,要求許務必配合執行。

許抗辯誤以爲支援是依照個人意願,沒有強制性,但依據郵件內容,並無記載「可依個人意願」選擇參加;許又稱因當時身體不適,無法配合,但許並未事先請假,即逕2日缺席。

許又主張該調派支援不尊重專業且有針對性,是職場霸凌,但該任務是協助製程目檢及包裝,更高階的部門主管都在支援名單;另許2022年度績效爲乙,公司擬定改善計劃,許卻以「霸凌」爲由拒絕工作指派及績效輔導。

許又拒絕交付工作報告,指責公司霸凌、打壓、藉勢藉端亂搞,公司因此以不依規定擔任指定勤務,不遵守管理人員指揮等,分別各記大過1支;法院認定,公司處分均爲有理由,且許2019年因被記大過才遭扣發年終獎金,許相關抗辯不可採,判決駁回告訴。

許姓前科技公司工程部資深經理提告主張遭公司職場霸凌、惡意解僱,要求回覆工作,並給付解僱期間欠他的每月12萬元薪資、年終獎金等。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