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公教人員禁持陸身分 工友也列入查覈
陸委會宣佈,明年元旦起,軍公教核心人員應配合各機關構和學校,辦理常態化、制度化查覈不得在陸設籍、申領持用中共相關身分證件。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政府擴大清查公務體系人員持有大陸身分證件,陸委會昨宣佈,明年元旦起,軍公教核心人員應配合各機關構和學校,辦理常態化、制度化查覈不得在陸設籍、申領持用中共相關身分證件,以維護國家安全。根據列表,查覈對象涵蓋四大類,包含公務體系職員、法官、檢察官,連約僱人員、駐衛警、工友和駕駛都列入,不配合查覈者將面臨不得聘用等處置。
除了嚴查我公務員是否具大陸身分,政府近期也收緊臺灣人民「回覆」身分規定。內政部近日預告修正辦法,臺灣人因領大陸護照或在陸設籍而喪失臺灣身分,若申請回復臺灣身分應符合有助於臺灣整體利益等條件。
針對清查公務體系人員,陸委會昨發佈新聞稿,依兩岸條例第九條規定,國人若取得中國大陸人民身分,將喪失臺灣人民身分,更無從擔任志願軍職及公教人員。爲落實依法行政,政府推動常態化、制度化查覈,預防違法任職或有人員存在不符法律任用規定情況。
陸委會表示,相關工作已於近日函請有關機關配合推動及宣導,並將於明年一月一日正式施行,屆時軍公教核心人員有初任、調任者,須配合查覈作業,不配合查覈者,將依任用法令、契約,依法不辦理銓審作業、不得簽訂聘用契約、續聘或改聘作業等相關方式處置。
針對前述處置,陸委會指,僅針對中共「戶籍、身分證、定居證、護照」,至於中共居住證,不配合查覈者非不予銓審,而是由各用人機關造冊列管,政風單位追蹤管考;配合者則依具結書方式辦理。
陸委會說明,常態化、制度化查覈將採循序漸進、逐步推動;初期以軍公教核心人員爲對象,不會及於全體人員。
根據陸委會提供的查覈對象列表,共分爲公、公(法人事業機構)、教育、軍等四大類。公務員體系包含職員、法官、檢察官、約僱人員、駐衛警、技工、工友、駕駛等,以及特任官、政務人員、中研院人員、地方政府任用人員含清潔隊員等;行政院院外機關約僱人員亦納入。國營事業、公股民營及公設財團法人,暫以該職務爲需報院、主管部會或地方政府核派官派人員,且屬代表政府出任該職務之代表人,納入查覈。
教育人員包含各級公立學校進用之廿一類專任人員,包含校長、專任教師及運動教練、軍訓教官、公立大學校務基金研究及工作人員、駐校藝術家等。軍人方面,國防部及所屬人員由國防部造冊列管;替代役由內政部造冊列管。
至於「民選公職候選人」查覈方式,在中選會確認辦理方式後,再據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