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妹送醉客回家!遭強拉進屋「指侵」 赤腳狂奔超商求救

曾姓男子去年到北市某酒店消費,凌晨要求A女送他返家,不料一進門就獸性大發,強壓A女在地,不顧她激烈反抗,硬脫內褲以手指性侵得逞。(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北市一名酒店妹送喝醉的男客回家,竟遭對方強拉進屋指侵!曾姓男子去年到北市某酒店消費,凌晨要求A女送他返家,不料一進門就獸性大發,強壓A女在地,不顧她激烈反抗,硬脫內褲以手指性侵得逞,導致A女下體撕裂傷、多處瘀青。士林地院審結,依強制性交罪判曾男3年8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109年10月4日凌晨,曾男(30歲)到北市中山區某酒店消費,由A女坐檯陪酒,凌晨4時許,曾男佯裝酒醉要求A女送他回內湖住處。A女好心陪同返家,兩人抵達後在門口聊天,曾男卻突然強拉A女進屋,壓在客廳地板,強脫其內褲、安全褲,以手指性侵。

A女奮力抵抗,趁曾男鬆懈時逃出,連高跟鞋都來不及穿,赤腳狂奔到附近超商,打電話向經紀人求救。經紀人趕到後,發現A女神情驚恐、膝蓋瘀傷,緊急帶她就醫,驗傷發現右陰脣1公分撕裂傷、處女膜紅腫,雙膝多處挫傷,憤而報警。

警方調閱監視器,發現A女光腳逃離曾男住處的狼狽身影,且超商發票也證實她緊急購買拖鞋。曾男到案後否認性侵,辯稱「只有聊天、沒肢體接觸」,還推稱「喝醉不記得」,但對質時又改口「可能有拉扯」,說詞反覆。

法官審理認爲,A女指證歷歷,傷勢與遭性侵情節吻合,加上經紀人證詞、監視器畫面等事證,認定曾男犯行明確,且犯後毫無悔意,未與被害人和解,依強制性交罪判刑3年8月。全案可上訴。

★《中時新聞網》關心您,尊重身體自主權,遇到性騷擾勇於制止、勇敢說不,請撥打110、113

性侵害就是犯罪,請撥打110、113

現代婦女基金會 性侵害防治服務專線02-7728-5098分機7

婦女救援基金會 02-2555-8595

勵馨基金會諮詢專線 02-8911-5595/性騷擾專線04-2223-95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