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心審理“小案件”推動社會“大治理”
湯嘯天
在現代法治社會中,人民法院作爲司法體系的重要力量,其審判活動不僅僅是解決糾紛,更是推動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力量之一。司法審判參與社會治理的實踐價值在於要積極地、主動地迴應人民羣衆對法治日益增長的新期待、新需求,以裁判文書爲載體爲完善社會治理提供製度供給。
在現代法治社會中,人民法院作爲司法體系的重要力量,其審判活動不僅僅是解決糾紛,更是推動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力量之一。法官在審理具體案件的過程中,實際上獲得了審視社會治理完備程度的獨特視角,可以透過原告與被告之間的糾紛,發現社會治理亟待完善的環節。司法審判參與社會治理的實踐價值在於要積極地、主動地迴應人民羣衆對法治日益增長的新期待、新需求,以裁判文書爲載體爲完善社會治理提供製度供給。
筆者是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特約監督員。該院立案庭(訴訟服務中心、訴調對接中心、信訪辦公室)副庭長王國俠年前剛剛被評爲“全國模範法官”,此前她曾相繼獲得全國優秀法官、全國法院先進個人、上海法院“鄒碧華式的好法官、好乾部”等榮譽稱號。筆者試着結合她所辦案件,談一談法官服務基層治理的價值、重點與難點。
法官通過審判活動推動社會治理具有特殊的價值功能。
司法裁判不僅僅是個案的定分止爭,更肩負着引領社會發展、推動法治進步的重要職責。社會治理是國家治理的基石,基層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直接影響着國家治理現代化的水平,也影響着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進程。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辦案就是治理”,實際上是對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法官應當通過自身的辦案實踐推動社會治理。法官作爲法律的實施者和守護者,其審理案件過程不僅是對個案的裁判,也是從整體上對社會治理體系的獨特檢驗,可以洞察到社會治理在實踐中的得與失。如果孤立地看,法官所審理的案件只是原告與被告之間的糾紛,但實際上糾紛的發生很可能與社會治理的某種欠缺有關。這就決定了法官要通過自身對“小案件”的精心審理,運用裁判結果推動社會“大治理”。
王國俠在審理案件中發現,家庭自用汽車投保普通商業險後用於網約車運營,在非營運狀態下發生交通事故時,保險公司承擔責任的標準不一。她從保險法第五十二條出發,結合因果關係近因原則進行研究,提出瞭如下裁判標準:家庭自用車輛用於網約車營運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的前提是證明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與保險事故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涉及因果關係的具體判斷時,應以保險事故發生時車輛是否營運或待營運狀態爲核心。這一裁判規則爲類案辦理提供了有益參考。法官是裁判文書的生產者,審判活動具有鮮明的法律導向作用。法官通過審理案件,對法律規範的應用進行闡釋,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進行具體化的判定,從而向社會公衆傳遞明確的法律指引。這種導向作用不僅有助於增強公衆的法律意識,引導人們樹立正確的權利義務觀念,還能引導社會成員自覺遵守法律規範,調動各方的力量形成良好的法治環境。
一般而言,社會矛盾糾紛進入訴訟環節,是因爲其他化解方式已經難以奏效。人民法院作爲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環節,起到“一錘定音”的作用。法院的這“一錘”不僅要能“定分”,還要能夠爲社會治理的完善“定音”。法官深入瞭解當事人的訴求和爭議焦點,依法進行公正裁決,最低目標是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具體糾紛,更高標準是在深層次上化解某一種類型的社會矛盾。定分止爭的字面含義是確定名分、止息紛爭。從審理一起糾紛案件,到化解一類社會矛盾,無疑具有從源頭上減少社會矛盾發生的功能。
法官通過審判活動定分止爭具有推動優化社會治理的作用。
法官的審判活動是法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公正、高效的審判活動,法官不僅維護了法律的權威和尊嚴,還能夠推動社會治理走向縱深。法官客觀公正地對案件發生的根源進行深入剖析,能夠在更加深入的層次發現社會管理中的漏洞和不足,有權通過司法建議等方式,向相關部門提出轉變觀念、改進工作的建議。司法建議是以國家審判權爲後盾作出的,在推動社會治理完善中的權威性不言而喻。
有這樣一起案件:一個28個月的小男孩,從租住的公寓四樓露臺消防樓梯橫欄空隙中墜樓死亡。原告男孩的監護人對幼兒的死亡當然負有監管不力的主要責任,但被告公寓管理方強調所有設施均符合消防要求,認爲自身沒有責任,並強調行業標準只規定了欄杆的縱向間距,對橫欄間距沒有要求。王國俠爲此多次深入現場勘查、四處求教專家,終於找到了橫欄間距不能超過11釐米的行業標準。通過反覆向原告、被告說理釋法,最終促成雙方達成調解,並向相關企業發出了司法建議。可以說,幼童墜樓是一起不幸的案件,一份有針對性的司法建議卻能夠有效防止同類悲劇的發生。
王國俠還審理過這樣一起案件:原告許女士在被告公司從事課程顧問工作,在其懷孕兩個月時,公司以其在崗期間曠工4天爲由將其辭退。許女士認爲,公司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起訴請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王國俠進一步查明事實後確認,請假不應認定爲曠工,而且許女士在主觀上也不存在對抗用工單位管理權的故意,其因孕期身體不適請假並未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最終,王國俠沒有止步於判決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而是條分縷析地向被告公司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王國俠還意識到,人民法院在保護懷孕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上,能做的並不僅僅是對於個案的審判,提請社會各界主體共同填補女職工權益保護的漏洞,才能從源頭減少此類矛盾的發生。爲此,她篩選出2016年至2023年間辦理的涉孕期、產假期、哺乳期的“三期”女職工勞動糾紛案件,運用數據化解構該類案件的裁判文書和電子卷宗,分析總結其中的共性問題,以專題報告的形式,對相關監管主體、婦女權益保護部門等提出一系列具體建議和解決對策。
法官在審判活動中無疑會對法律規範的應用進行釋明。其意義在於通過審判活動詮釋法律、傳播法律,運用審判活動將“紙上的法律”變成“行動中的法律”。釋法工作可以說是法官的“良心活”。細緻入微地釋法是需要法官付出更多知識、時間、精力成本的。在釋法說理方面,王國俠做到了不怕難、不怕煩。如果法官能在推動社會治理方面奮發作爲,法律從文本走向人心的進程就能進一步加快。審判活動不僅對糾紛的孰是孰非作出判斷,還具有細化法律的解釋及指明社會治理需要糾正偏差的功能。
通過審判實踐推動社會治理需要法官更具主動性。
人民法院,既是社會糾紛解決鏈條上的一環,也是審視社會治理成效的獨特窗口。這就決定了法官既要立足於辦案,又要從社會治理的宏觀角度,理解自身的角色定位,發揮助推社會治理的作用。對此,王國俠的體會頗深:“辦案其實有三個維度,一是不能就案辦案,二是不能就個案辦個案,三是不能只是孤立辦案。通過審判實踐推動社會治理需要法官把‘調’(調解)向前延伸、把‘治’(治理)向後延伸,在糾紛產生前、糾紛解決中、糾紛解決後,法官都應該有所作爲。”
當事人來法院不是來走程序的,而是期盼依靠法院解決問題的,法官要以“如我在訴”的意識,真正守好公正司法這一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不能“結案了事”,而是要“案結事了”。全國各地的法官都面臨着案多人少的壓力,除了加快工作節奏、提高工作效率之外,還必須學會致力於源頭治理。無論工作再忙,事情再多,在案件質量上不能有絲毫的馬虎。法官辦案當然是逐個進行的,但不能就個案辦個案。針對類案進行規則提煉,發揮公正裁判的價值導向功能,是法官專業價值的體現,也是人民法院開展類案治理的“核心產品”。糾紛的發生是多種因素耦合的結果,法官不能只是孤立地辦案。追求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是法官的責任。在依法裁判的基礎上,法官要充分考慮裁判結果的社會影響和政治意義,使判決既符合法律規定,又得到社會認可,從根本上維護人民的利益。
小案件關係大民生,大民生關係“大政治”,法官如果孤立地看待個案就會看不到個案背後的社會原因,源頭治理就會成爲一句空話。把糾紛消滅在萌芽狀態,或者讓糾紛止步於一個案件之中,或者通過辦案推動社會治理,既是法官的成就感的源泉,也是法官的使命所在。
在社會轉型期,各種利益衝突加劇,法院立案數量增加,矛盾化解難度加大,這就更加需要法官在糾紛的各個階段發揮與延伸司法職能,服務基層社會治理。
(來源:人民法院報,作者繫上海交通大學中國城市治理研究院特邀研究員,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特約監督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