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簡治理結構成趨勢 多家銀行撤銷或不再設監事會
中經記者 張漫遊 北京報道
繼今年4月底5家國有大行及招商銀行宣佈撤銷或不再設立監事會之後,近期多家中小銀行公告稱不再設立監事會。據《中國經營報》記者不完全統計,截至6月18日,已有12家上市銀行明確宣佈取消或積極推進撤銷監事會。
這場變革源於2024年7月實施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2024年12月發佈的配套《關於公司治理監管規定與公司法銜接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其核心目標直指提升銀行機構運行效率——通過職能整合,將傳統監事會的法定監督職權明確賦予董事會下設的審計委員會,旨在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治理靈活性與決策效率。
12家上市銀行響應 提高公司治理效能
根據北京銀行公告,日前該行監事會2025年第六次會議召開,採用現場表決方式通過《關於不再設立監事會的議案》,同意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此前4月29日晚間,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建設銀行、中國銀行和交通銀行5家國有大行發佈董事會決議公告稱,將修改公司章程,撤銷或不再設立監事會。招商銀行也於當晚公告稱,根據《公司法》和中國證監會、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於不設置監事會的有關規定,該行董事會已審議通過《關於不再設置監事會的議案》。
隨後,5月陸續有長沙銀行、華夏銀行、光大銀行、民生銀行、瀘州銀行等宣佈不再設立監事會。
北京財富管理行業協會特約研究員楊海平分析稱,總體看之前監事會在公司治理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爲商業銀行公司治理得到國際認可作出了重要貢獻,特別是通過監督董事會、高管層履職,保護各利益相關方的切身利益,監督信息披露等,推動商業銀行提升經營管理的規範性,推動商業銀行提升戰略落地和風險防控能力。但部分商業銀行的監事會運行確實存在職能重疊、履職形式化等問題。
南開大學金融發展研究院院長田利輝告訴記者,監事會原有作用主要是監督銀行財務與高管行爲,但實踐中常流於形式,與審計委員會職能重疊,形式化的監事會意味着運營成本的增加。
銀行公告普遍將撤銷動因指向明確的法規與監管要求。有銀行提到,是根據《公司法》、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通知》等相關法律法規、監管制度的規定,以及國有金融企業監事會改革工作的有關要求,該行擬撤銷監事會。此舉是爲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優化完善公司治理架構,完成國有金融企業監事會改革工作任務。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解釋,新修訂的《公司法》於2024年7月1日正式實施,對監事會、職工董事設置等方面提出新的要求。爲貫徹落實《公司法》,做好監管制度銜接,爲金融機構在完善治理架構、開展章程修改等工作提供具體遵循,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研究梳理有關制度文件,起草形成《通知》。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指出,《通知》明確,金融機構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在董事會中設置由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行使《公司法》和監管制度規定的監事會職權,不設監事會或者監事。上述修改與《公司法》保持一致,金融機構可以結合自身實際,選擇繼續保留監事會履行職責或者由審計委員會履行監事會職責。總體看,上述修改有利於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治理的靈活性和有效性。
對於中小銀行而言,田利輝認爲,中小銀行取消監事會能夠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決策效率,但需要同時加強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專業性,避免監督弱化。
“中小銀行取消監事會,不是公司治理的弱化,而應該看作是從形似走向神似的重要一步。通過精簡組織架構、整合職能,提高公司治理效能,也能夠壓縮管理成本,提升中小銀行的敏捷性。”楊海平說。
招聯首席研究員、上海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董希淼告訴記者,中央金融工作會議指出金融業的突出問題之一是“金融監管和治理能力薄弱”。近年來,金融管理部門在完善和加強金融機構公司治理方面,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一定成效。未來,完善公司治理、加強監督制衡等工作應該繼續加強,不能削弱。商業銀行作爲經營貨幣信貸的金融機構,相比一般企業對公司治理運行機制要求更嚴,尤其是對權力監督、制衡、約束的要求更高。
審計委員會接棒 機遇與挑戰並存
部分銀行也透露2025年將對監事會進行改革。如上海銀行在2024年股東大會材料裡提到,2025年將根據監管機構、主管部門有關落實與新《公司法》銜接精神,推進監事會改革和加強董事會建設,研究落實國企治理主體職能調整,做好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承接監事會職責工作,完善公司章程及相關主體議事規則,推進治理機制變革,完善符合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
楊海平認爲,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行使監事會職權,可以充分發揮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專業能力,形成監督合力,壓降監督成本,提高監督質效。
“取消監事會,責任往往轉移到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和職工董事承擔原監事會職能。這意味着,有效的監督需要更爲專業的獨立董事,譬如財務、風控專家參與或負責相關工作。與單獨設立監事會相比,益處是職能重複減少和監督效率提高,機制運營成本有望顯著節約,而且審計委員會可以更爲聚焦核心風險審查。”田利輝表示,精簡治理結構是新《公司法》要求,但需配套強化專業監督能力。
董希淼認爲,由董事會下設的審計委員會履行監事會職責,一定程度上有助於降低溝通和管理成本,提升公司治理特別是監督效率。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如何承接監事會職能,需要在實踐中探索與完善。
(編輯:朱紫雲 審覈:何莎莎 校對:顏京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