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家上市銀行密集撤銷監事會,監督空白如何填補?
審計委員會的獨立性是關鍵挑戰。
繼上半年多家國有銀行宣佈撤銷監事會後,這一趨勢在下半年持續發酵。8月5日,紫金農商行公告稱,該行董事會通過《關於不再設立監事會的議案》,待股東大會審議。據記者不完全統計,截至8月7日,已有18家上市銀行宣佈取消或推進撤銷監事會。
業內人士指出,這一變化源於2024年新《公司法》的實施及監管部門的政策引導,預示着運行近30年的監事會制度正逐步淡出公司治理,監事會職能調整後,其原有監督職責將主要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和職工董事承接,這一改革對企業的公司治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監事會逐步淡出公司治理
日前,紫金農商行發佈《第四屆董事會第二十六次會議(臨時會議)決議公告》指出,該行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不再設立監事會的議案》,本議案尚需提交該行股東大會審議。
今年上半年,工行、建行、農行、中行、交行五大國有銀行同日相繼公告擬撤銷監事會,華夏銀行、招商銀行、光大銀行、長沙銀行、重慶農商行亦先後跟進,均將相關章程修訂提交股東大會及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審批,2025年銀行治理架構“瘦身”潮起。
一位城商行監事會人士告訴記者,修訂依據源自2024年7月生效的新《公司法》,其允許股份有限公司以審計委員會替代監事會行使監督權;金監總局隨後發文,鼓勵商業銀行精簡治理層級,降低合規成本,爲本次集中撤監事提供了制度綠燈。
事實上,銀行監事會逐漸淡出公司治理的跡象早已顯露。比如,工行自2022年9月監事長空缺後一直未補位,建行、農行2024年報雖列示監事名單,但監事長欄位持續留白,審計委員會已實際承擔財務監督與內控審查職能。
職能虛化疊加專業能力短板,是改革加速的一大原因。“外部監事金融背景不足,職工監事又很難獨立發聲,年度報告模板化嚴重。”一位國有大行外部監事坦言,而2018年中央審計委員會成立後,國家審計通過派駐審計組、專項檢查等方式,已將財務合規、風險管理等傳統監事會職責“外部化”,進一步削弱內部監事會的必要性。
南開大學金融發展研究院院長田利輝表示,從制度設計來看,監事會本應承擔監督銀行財務活動和高管履職行爲的重要職責,但在實際運行中,其監督效能往往未能充分顯現。“當前監事會職能與審計委員會存在明顯交叉重疊,這種架構設計導致監督資源分散。更值得關注的是,當監事會監督流於形式時,不僅難以發揮預期作用,反而會增加銀行不必要的運營成本。”田利輝說。
在北京財富管理行業協會特約研究員楊海平看來,商業銀行監事會在公司治理中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是監督董事會和高管層履職,有效維護各方利益;二是強化信息披露監管,提升經營管理規範性;三是促進戰略實施和風險防控,爲商業銀行贏得國際認可作出重要貢獻。但同時也應看到,部分銀行監事會存在職能邊界不清、監督實效不足等問題,急需通過改革加以完善。
誰來接棒監管?審計委員會將擔綱重要角色
監事會作爲我國公司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最早由1993年《公司法》正式確立。該制度借鑑了德國、日本的雙層治理模式,採用“股東會-監事會-董事會”的三層制衡架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會,再由監事會任命董事會。這一制度設計在20世紀90年代國企改制背景下具有特殊意義。
早期實踐中,監事會發揮了重要的監督制衡作用。然而,隨着時間推移,監事會的監督效力逐漸弱化,“形同虛設”的現狀最終成爲行業普遍現象。“一份監事會報告能用五年,把年份和數字改了就算完成任務。”一位曾任職股份制銀行監事的人士告訴記者。
上述人士表示,自2001年證監會推行獨立董事制度以來,董事會下設的審計委員會和風險管理委員會逐步承接了財務覈查、內控評估及關聯交易審覈等核心監督職能。“相比之下,監事會既不具備決策表決權限,又難以獲取獨立的信息渠道,最終演變爲僅具形式意義的合規性機構。”
到了2023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公司法》修訂,首次允許股份有限公司選擇“單層制”治理結構:在董事會中設置由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即可不再設監事會。2024年7月新法正式施行,12月底監管發佈配套通知,明確商業銀行可參照執行。
政策鬆綁得到市場響應。據記者不完全統計,截至8月7日,工行、建行、農行、中行、交行、招行、華夏、光大等18家上市銀行先後披露同類議案。
但監事會退場並不意味着監督真空。監管2024年12月配套通知要求,未設監事會的銀行須在董事會下設由獨立董事佔多數的審計委員會,並賦予其“穿透式”複覈財報、重大風險事項的權力。
業內人士認爲,將監事會職能整合至董事會審計委員會,這一改革舉措具有多重製度優勢,但對銀行的公司治理能力也提出了新挑戰,審計委員會的獨立性是關鍵挑戰。招聯首席研究員、上海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董希淼指出,董事會下設的審計委員會履行監事會職責,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溝通與管理成本,提升公司治理效率,尤其是監督效率。然而,審計委員會如何有效承接監事會職能,仍需在實踐中不斷探索與完善。
田利輝指出,監事會職能調整後,其原有監督職責將主要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和職工董事承接。這一改革對企業的公司治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配備具備財務、風控等專業背景的獨立董事來確保監督實效。
針對中小銀行的公司治理改革,楊海平指出,中小銀行取消監事會應當被視爲公司治理體系從形式合規向實質效能轉變的關鍵舉措。這一改革通過組織架構的精簡和職能的優化整合,不僅能夠提升公司治理的實際效能,還能顯著降低管理成本,增強中小銀行的市場應變能力。
一位業內人士向記者表示,審計委員會獨立性的確面臨現實挑戰。如果委員會僅對董事會負責,可能陷入自我監督的困境;而若直接向股東大會彙報,又與現行制度框架存在衝突。
該人士指出,爲確保監督實效,建議採取配套措施:一方面,銀行保險機構普遍強化紀委職能,建立黨委會前置審議機制;另一方面,新規要求設立首席合規官,構建直達最高管理層的合規彙報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