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趨勢-英國2026盡職治理守則新趨勢-精簡原則與報告彈性

英國朝精簡而靈活的監管趨勢發展,我國除機構投資人外,於守則中已加入服務提供者,未來可逐步形塑出投票顧問、投資顧問與議合服務提供者之功能,使我國盡職治理生態系朝健全發展。圖/摘自Pixabay

「英國盡職治理守則」最早於2010年由財務彙報局(FRC)制定,守則採自願簽署,該守則已有近300位簽署者,管理資產規模約爲50兆英鎊(約新臺幣2,061兆元)。

2024年11月,FRC就2020版守則修訂對外諮詢,後於2025年6月3日發佈「英國盡職治理守則2026」(2026版守則),該版本預計2026年1月1日生效。

2026版守則與2020版的差異,有四大部分:

一、修訂盡職治理定義:強調受託責任的核心繫爲客戶,以及受益人創造長期永續價值,刪除2020版守則尚需爲經濟、環境及社會帶來永續利益之目標。

二、原則數量大幅減少。

三、彈性報告架構與簡化報告要求:2026版守則採彈性報告架構;政策與背景揭露,每四年向FRC提交一次;行動與成果報告,每年向FRC提交。簽署者可以自行決定將政策與背景揭露、行動及結果報告分開提交或合併爲一完整報告,報告方式可按原則分別呈現,亦可整體採敘述性方式。

第四,不同簽署者之專屬原則:2026版守則針對不同簽署者建立明確區分原則,包含針對投票顧問、投資顧問及提供議合之服務提供者的專屬原則。

在資產所有者與資產管理者原則方面,建議所有機構皆就原則一(整合盡職治理與投資)、原則二(促進市場健全運作)及原則六(監督服務提供者)報告;至於原則三(議合)、原則四(行使權利與責任)及原則五(管理人之選擇與監督),則由各機構依實際行動予以適用;各原則適用程度有所不同。

直接管理資產機構應就原則三、四報告;至於透過外部管理資產的機構,若本身有與發行人議合或投票,仍可以就前述原則報告。此外,簽署者如何監督外部管理人,因商業模式而異,如小型退休金可能不直接進行議合與投票,故無需報告原則三或原則四;相反地,其應報告原則五,說明其對管理人的監督情況,並可納入由管理人代表進行議合的案例。

較大型的退休基金可能透過外部管理人投資,並直接與被投資公司議合,故應報告原則三。

在服務提供者原則方面,有四點要注意:1、客戶溝通:簽署者與客戶溝通,瞭解其目標並提供盡職治理服務,此爲所有服務提供者皆須遵循。2、投票顧問:確保其研究、建議及投票執行的品質與準確性。3、投資顧問:識別並因應市場整體及系統性風險,促進金融體系健全運作。4、議合服務提供者:代表客戶議合,維持或提升資產價值。

我國機構投資人盡職治理守則最近一次修訂系2023年,計七項原則,對照下發現英國修訂朝原則方向性規範,原本利衝防範、共同議合等皆納入其他原則中;另外,在服務提供者方面,明確區分投票顧問、投資顧問,以及提供議合服務者,顯見盡職治理生態系中,各角色功能逐步發揮。

此項改革體現英國朝精簡而靈活之監管趨勢發展,我國除機構投資人外,於守則中已加入服務提供者(原則七),建議未來逐步形塑出投票顧問、投資顧問與議合服務提供者之功能,使我國盡職治理生態系朝健全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