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副分局長爽養小三!幫開店還月付15萬薪 翻臉後下場超慘
▲警分局副分局長被交往10年情婦檢舉婚外情遭拔官休職,情婦提告索討退夥金也落空。(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123RF)
記者黃哲民/臺北報導
北部1名劉姓警分局副分局長被自己情婦檢舉外遇10年並違法兼職,遭拔官調職並懲戒休職1年,情婦再告他索討開店退夥金與酬勞共265萬元,外加過戶1輛汽車給她,劉男抗辯遭情婦脅迫簽訂不平等契約,臺北地院審理認定情婦利用劉男公職身分施壓,契約內容顯失公平,判情婦敗訴,可上訴。
劉男擔任警職30多年,從2014年起外遇1名張姓女子,前年(2023年)在臺灣大學附近共同經營小吃店,劉男全額出資635萬元卻只佔50%股權,另一半由張女以「勞力」入股,張女擔任店長但不管盈虧,首年固定月領15萬元,每年調薪10%。
去年(2024年)劉男和張女決裂、向老婆招認姦情獲原諒,張女怒向警局檢舉劉男婚外情與兼職醜聞,劉男被查出至少曠職4天去顧店,還請分局1名女工友溜班去打工,警局考績委員會記他1大過調離主管職。
劉男還因違反《公務員懲戒法》被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劉認錯表示遭張女脅迫才簽字出錢開店,張女經營不善害他負債累累,妻子接手管店纔打平盈虧。據悉,店面已歇業。
懲戒法院認定劉男身居高位卻曠職營商、違法犯紀,因劉已接近強制退休年齡,一、二審都判他休職1年。
▲臺北地方法院外觀。(圖/記者黃哲民攝)
張女接着提告主張,合夥契約約定她可隨時退夥領250萬元,去年3月她和劉男理念不合、難以繼續共事,因此要求劉和掛名小吃店負責人的劉男三姊,依約付她退夥金與1個月欠付薪水15萬元,外加過戶1輛汽車。
劉男辯稱根本無意開店,張女以曝光2人婚外情爲由逼他簽約出資,又以爆料他違法兼職爲籌碼,逼他籤3張面額各100萬元本票,張女不用出錢開店、卻月領15萬元且每年須調升10%,更要求過戶車子抵扣不存在的加班費,他是受脅迫的。
法官從雙方的LINE對話紀錄,查明張女從2023年4月起,屢以房租、兒子扶養費、加班費爲名向劉男要錢,劉男回稱「不再養妳兒子,他20歲了,不要動不動就拿派出所威脅我,我沒錢了,妳要怎樣,去吧,大家一起摧毀」。
結果張女不但逼劉男讓步同意用車子所有權扣錢,還嗆聲「歡迎你隨時摧毀」、「跟我玩摧毀,可以追加」、「你全身脫光我網路可以PO」、「讓全臺看,這不要臉的大賤人,一起粉碎」、「不要臨陣脫逃,半年再拖沒誠意了!到派出所辦也可」等語。
劉男回覆「不敢了」、「不要鬧了」、「我要是有錢,早就給妳了」,張女揚言「你要來這套,我就把它交給媒體」、「等着瞧,我會讓你很爽」、「我就去派出所,公告我跟你所有照片,帶你全家來,好啦,敢做敢當,我打給你們局長,現在」。
劉男哀嘆「我虧錢已經很想死了,還要怎樣?妳才肯罷手」、「新年新希望,我想死」,張女纔不管他「3張票明天給我寫好,車明天給我用好,3月前沒過戶我放火,」、「要死我的事也要處理好」、「要死去殯儀館」、「既然你如此不願意,那就公告天下」。
法官臚列雙方對話紀錄,顯示張女如遇劉男不順己意,慣以「摧毀」、「去死」等激烈言語、去派出所檢舉,通知分局長、向媒體爆料婚外情等事威逼劉男就範,劉男害怕家庭破裂、名譽受損與工作不保,精神狀態確受重大壓迫。
法官認爲雙方雖由律師見證籤立合夥契約,但劉男已處於張女威逼的恐懼中,且契約規定劉全額出資卻僅佔一半股權,需負擔虧損但不得執行合夥事務、不得請求報酬,所謂「磋商」僅能接受張女單方面要求,內容顯失公平,可見劉男確屬受脅迫而簽約。
因劉男審理中已依《民法》第92條,表明撤銷和張女的不公平約定,雙方合夥契約自始無效,法官據此判決張女全部敗訴,可上訴。劉男另告張女涉恐嚇取財罪嫌,北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