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臺灣五大結構性問題阻礙金融創新 姚木川提六大解方(2-1)

姚木川表示,臺灣面臨結構性制度問題,首先,政府資源配置極度傾斜於金融機構。歷年監理沙盒、開放銀行、數位發展等政策措施,幾乎由大型銀行與保險公司主導,新創企業多淪爲配角。政策雖口稱支持創新,實則多屬「繞道扶植」,新創需依附金融機構方能參與,導致創新動能不是被吸收,就是被邊緣化。

其次,開放銀行推動遲緩亦是關鍵問題。臺灣採自願性三階段模式,資料開放範圍與深度皆嚴重不足,導致新創即使取得API存取權,也難以提供具差異化的創新服務。資訊與資源掌控權仍牢牢掌握在金融機構手中,市場結構極度不對等。

第三,金融機構挾執照、資本與客羣等優勢,對新創形成壓倒性競爭。銀行可透過價格戰、複製創意甚至掌握合作過程中取得的新創技術,自行開發相似產品,使新創陷入「被合作卻被取代」的困境。

第四,法規本身亦成爲創新障礙。監理機關多以風險防控爲出發點,對新興業態傾向保守解釋。許多創新行爲雖不被明文禁止,卻缺乏適用的監理說明與可預期的法規範疇,導致新創常因不確定性而不敢大膽嘗試。臺灣監理制度偏重風險控管,對創新缺乏彈性解釋空間。新創企業時常面臨「不確定能不能做」的模糊監理,甚至經常遭金融機構以「可疑交易」名義凍結金流,卻欠缺申訴與救濟制度。

最後,最根本的問題在於資金瓶頸。臺灣缺乏以金融科技新創爲核心的投資基金,政府基金多數仍依循傳統金融邏輯,新創團隊難以取得早期資金與專業陪伴,創業從0到1的過程幾乎全靠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