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保法》納管融資業 學者:僅補行爲面漏洞、結構性問題仍未解
▲金管會以《金保法》納管融資業,銘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顏廷棟認爲,僅補行爲面漏洞、結構性問題仍未解。(圖/資料照)
記者潘姿吟/專題報導
今年6月,金管會發布5項法規,將12家融資租賃公司正式納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適用。規劃三階段將融資租賃公司納入金保法,第一階段是中租、裕融、和潤及日盛臺駿4家上市集團旗下共12家融資租賃公司,9月起契約與催收管理等機制上線;第二階段納入金融機構轉投資的融資租賃公司,共13家;第三階段將租賃公會其他會員共15家納入金保法適用範圍。
銘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顏廷棟指出,這表示先前融資業者不受《金保法》第8 條「播放廣告及進行業務招攬或營業促銷活動」、第9條「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對金融消費者之適合度原則」、第10條「充分說明金融商品、服務及契約之重要內容,並充分揭露風險原則」等規定約束,消費者往往在欠缺充分資訊與審慎判斷下,陷入高利率與強催收的困境。
根據財團法人臺灣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會(簡稱:聯輔基金會)統計,自2016年起,每年平均處理超過300件消費者與融資公司之間的債務協商案件,顯示亂象早有跡可循。
不過,顏廷棟也直言,《金保法》納管雖具補充性,但僅補足部分「行爲面」的缺口,卻難以徹底解決結構性問題,關鍵在於法律適用的錯置,《金保法》原設計是爲保障投資型金融消費者,例如:銀行存戶、保險要保人、證券投資人,屬於「投資關係」;但融資公司與客戶之間是「借貸關係」,法律性質根本不同,若套同一規範,恐產生「牛頭不對馬嘴」的適用矛盾。
他也指出,金保法的保護對象本質上是具理財能力的中產階級以上族羣,而非多數向融資公司求助的經濟弱勢者。這也是爲何過去《金保法》觸及不到這些業者,現在雖試圖補救,但對實際借貸族羣是否真能適用,仍充滿疑慮。
目前,金管會的立場傾向不另立專法,以現有《金保法》統一管理。然而,現實中,全臺大大小小的融資業者可能多達數千家,僅選擇性納管大型公司,難免造成制度不公平,甚至助長規避監理的灰色空間。
更現實的考量,是金管會監理量能本就有限。其核心任務已涵蓋上市櫃與即將興櫃的金融機構,若再增加上千家融資業者的管理責任,恐將人力超載。顏廷棟分析,這也可能導致金管會、經濟部、財政部之間,互推監理責任,反而造成監管職責模糊風險。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5/22公聽會,金管會副主任委員陳彥良指出,金管會主要監理對象除了現行的上市櫃公司及即將興櫃的企業,若還要再加上大量融資業者的管理業務,恐將超出其執掌範圍。(圖/記者潘姿吟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