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接軌保險業監理新制 金管會修法聚焦2重點

爲更合理反映保險業經營風險、保障保戶權益及維持金融穩定,提升臺灣保險業韌性,金管會2020年宣佈將參考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IAIS)發佈的「保險資本標準」(ICS),推動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取代現行的保險風險資本額(RBC)制度,並自2026年起實施。

經參考IAIS公告的ICS相關要求、比對現行規定與IAIS所定「保險核心原則」(ICP)有關保險資本監理的三大支柱監理架構差異,金管會研議「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修正草案,5月召開公聽會與業者及周邊單位共同研商,依會議共識調整後於近日發佈預告。

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指出,此次修正有2大重點。首先爲資本適足率門檻,由現行RBC制度200%修正爲ICS制的100%,並將四等級中「資本不足」及「資本顯著不足」的規定門檻區間,調整爲逾50%未滿100%、逾25%未滿50%。

蔡火炎說明,現行RBC制分爲4等級,逾200%爲「資本適足」、逾150%未滿200%爲「資本不足」、逾50%未滿150%爲「資本顯著不足」、低於50%的「資本嚴重不足」,對應ICS新制爲逾100%、逾50%未滿100%、逾25%未滿50%、低於25%。

蔡火炎指出,ICS制的「資本不足」及「資本顯著不足」的規定門檻,原爲逾75%未滿100%、逾25%未滿75%,此次調整主要考量2026年起保險業資產及負債將按公允價值、採現時估計衡量,資本適足率面臨較高波動性,給予業者較多彈性因應。

另一修正重點爲明訂保險業應建立自我風險、清償能力的評估機制及維持適足資本策略,並比照銀行業相關管理辦法,增訂須將結果在期限內向金管會申報,若執行成效不彰,金管會可採行相關監理手段做要求。

蔡火炎說明,過去已有要求保險業需建立自我風險及清償能力的評估機制,此次是將規定從位階較低的指引提升至法規層級,有更強的監理權限。保險業者至少1年需評估1次,若未依規定在期限內改善,金管會可要求額外提高風險資本、限期提出資本重建計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