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理-新型態金融業務之監管

先買後付(BNPL)業務業務興起,於我國或將融資租賃業與BNPL連結,然此兩者非必然合一。圖/美聯社

融資租賃納管討論已存在數年,我國監理機關先前以融資租賃業業務屬民法消費借貸契約,而非法定金融業經營業務,而未將其納入管理。近因先買後付業務(Buy Now, Pay Later)業務興起,若干融資租賃業亦兼營此業務;後某電影主角以騎乘重機爲樂,然因收入不足維持所需開銷因此使用BNPL,或因相關費用負擔較重難以負荷因而生之故事,後因媒體傳播遂受注目。以保護消費者角度觀察,渠等業務如何納管?應採如何標準?爲納管考慮要點。

BNPL系創新業務,國外或有認其系運用金融科技之新創公司。其益處可促進金融包容性,使消費者得避免昂貴費用和利息。然BNPL因取得較易或認對低收入者產生弊害。且承作此項業務,無須或僅簡易評估消費者財務,故造成若干低收入者短時間承擔債務導致困境。應注意者爲,各國似未就BNPL之定位取得共識。BNPL或可定義爲:「允許消費者從商家購買和接收商品或服務,其後再安排償付價金之商業模式。」其非屬消費者傳統信用貸款之範圍,屬灰色地帶。按消費性貸款屬國家金融監理範圍,因此資金貸與人需以適合業務和消費者方式制定流程並承擔監理成本,然BNPL並未得以適用。

於我國或將融資租賃業與BNPL連結,然此兩者非必然合一。於實務觀察,有融資租賃業兼營BNPL,但非全然如此,且融資租賃業業務,非全然以消費者爲對象。各業者之業務類型,或以消費者或以企業爲對象,抑或兼營兩者,其比例有差異。筆者認爲若以消費者業務作爲納管對象或屬適合,如將整體融資租賃業全然納管,相關措施與法規勢須審慎。現政府已決定將部分業務指定爲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金融業者爲監管,並將視運作狀況進一步處理。

按英國原擬就BNPL業務納入金融服務和市場法監管,即從事此等業務之主體須取得信用貸款經紀許可始得承作。然草案公佈後,有認此方式將使小型企業和消費者選擇造成嚴重影響。諸多小型機構亦不願再提供BNPL業務,其亦不願申辦信用貸款經紀許可。如此,將致使用者選擇減少,或選擇其他方式融資,最終將提高成本。

英國政府認此業務對消費者風險較低,而草案規定或過嚴苛,因此取消業者須取得信用貸款經紀許可始得經營之要求。其並以下列措施對消費者進行保護,即:一、BNPL業者須對消費者負擔能力和信用進行檢視;二、消費者使用BNPL服務,得按消費者信用貸款法規定處理不良服務問題,並向法定機構申訴;三、BNPL業者須遵守消費者保護措施,定期監控和審查業務運作。其亦將持續觀察市場情形,若對消費者造成損害將採取行動。

我國監理機關之措施與英國BNPL業務監管頗爲類似,而此或爲較妥適作法。即不阻礙創新商業模式發展,亦兼顧消費者權益與金融秩序。然此是否最佳,有待時間觀察。若有不妥之處,應持續精進相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