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總局:新規進一步區分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行政處罰種類設置影響期限
觀點網訊:4月25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就《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答記者問表示,《辦法》本次修訂根據過罰相當的原則,進一步區分行政處罰種類設置影響期限,對相關人員流動、提拔作出限制。
一是對警告、通報批評及罰款類行政處罰設置一年影響期。規定擬任人受到警告、通報批評或罰款的行政處罰未滿一年的,不予覈准其任職資格申請;現任高管人員受到警告、通報批評或罰款的,金融機構一年內不得任命該人員擔任更高級職務。
二是對禁業類行政處罰額外設置五年影響期。規定被監管機構採取市場禁入措施、期滿未逾五年的,視爲不符合任職資格基本條件。
三是對取消任職資格類行政處罰,按照處罰明確的期限執行。規定被取消一定期限任職資格未屆滿的、或被取消終身任職資格的,視爲不符合任職資格基本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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