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高管領到“罰單”會有哪些影響?金融監管總局新規詳解
新京報貝殼財經訊(記者黃鑫宇)爲進一步強化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即高管人員)的監督管理,嚴把准入關口,金融監管總局修訂並於4月25日晚發佈了《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下稱《辦法》)。據悉,《辦法》將自6月1日起施行。
據金融監管總局相關部門負責人介紹,原《辦法》自2013年發佈以來,在強化資質條件要求、嚴把准入關口、加強任職資格持續監管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着近年來銀行業的改革發展,出現了一些需要重點關注的問題。
《辦法》修訂工作則旨在結合近年來銀行業運行和監管工作實際,進一步完善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管人員任職資格條件要求和管理規定,壓實金融機構選人用人主體責任,同時推動高管人員恪守誠信、履職盡責、廉潔從業,促進金融機構依法合規經營和高質量發展。
那《辦法》修改前後,銀行高管人員接受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即“罰單”),會對其職務的變化帶來哪些影響?
據金融監管總局該部門負責人介紹,原《辦法》第七條規定受到監管機構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門處罰累計達到兩次以上的,視爲不符合任職資格基本條件,不得擔任高管人員。
《辦法》本次修訂根據過罰相當的原則,進一步區分行政處罰種類設置影響期限,對相關人員流動、提拔作出限制。這具體分爲以下三類情況:
一是對警告、通報批評及罰款類行政處罰設置一年影響期。規定擬任人受到警告、通報批評或罰款的行政處罰未滿一年的,不予覈准其任職資格申請;現任高管人員受到警告、通報批評或罰款的,金融機構一年內不得任命該人員擔任更高級職務。
二是對禁業類行政處罰額外設置五年影響期。規定被監管機構採取市場禁入措施、期滿未逾五年的,視爲不符合任職資格基本條件。
三是對取消任職資格類行政處罰,按照處罰明確的期限執行。規定被取消一定期限任職資格未屆滿的或被取消終身任職資格的,視爲不符合任職資格基本條件。
據貝殼財經記者統計,當前銀行支行或分行高管人員受到的行政處罰較爲多見,以國有六大行爲例,進入4月以來,金融監管總局體系向不同機構及個人合計開出29張罰單,其中28名銀行相關人員因出現違規問題被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注:部分人員的罰單屬於合併發佈),分支行高管人員的罰單佔比約爲57.14%。
截至4月25日,國有六大行在4月所有的28張個人罰單中,涉銀行高管人員終身禁業的“罰單”只有一例。
4月18日,時任工商銀行私人銀行部產品一部(籌)負責人、副總經理(主持工作)、投資管理部兼理財產品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的陳琪,因存在“員工行爲管理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理財資金違規投資於高風險金融產品”等6項違法違規問題,被上海金融監管採取終身禁業的行政處罰。
但從多數個人罰單來看,警告、罰款類的行政處罰佔比較高。
金融監管總局表示,《辦法》的修訂發佈實施,將嚴格防範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帶病流動”,促進金融機構依法合規經營和高質量發展。
編輯 嶽彩周
校對 穆祥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