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店店員監守自盜,被判職務侵佔罪拘役五個月
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 通訊員彭文娟 樑瀚偉)北京懷柔區一黃金飾品店銷售員王某,利用職務之便,通過秘密竊取和虛假操作銷售系統的方式,在短短數月內監守自盜價值高達13萬餘元的20件黃金飾品。東窗事發後,王某認罪認罰,其家屬代爲退賠全部贓物。近期,懷柔法院以職務侵佔罪判處王某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五萬元。
2024年5月至9月間,王某利用自己作爲銷售員的職務便利,採取秘密竊取和“空掃價籤”(即在未真實銷售的情況下虛假操作銷售系統)的方式,分多次將店內共計20件黃金飾品非法佔爲己有。這些黃金飾品經專業機構鑑定,總價值高達人民幣13萬餘元。王某的行爲最終敗露,被抓獲歸案。面對確鑿證據,王某如實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案發後,王某的家屬積極配合,主動代爲將涉案的全部20件黃金飾品返還給了受害的飾品店。
懷柔法院經審理認爲,王某作爲企業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價值巨大的財物非法佔爲己有,其行爲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構成職務侵佔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在量刑時,法院充分考量了王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罪行、自願認罪認罰、且其家屬已代爲退賠全部贓物、挽回了被害單位損失等法定和酌定從輕處罰情節。
最終,懷柔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法官介紹,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職務便利侵佔單位財物的犯罪案件,法官藉此案提醒廣大勞動者,特別是直接經手、管理單位財物的從業人員,工作崗位賦予的便利是用於履行職責,絕非個人牟取私利的工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明確規定,利用職務便利將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的即構成職務侵佔罪。本案中,王某侵佔的財物價值已達“數額較大”的入罪門檻,其行爲已觸碰法律紅線,必須付出代價。
職務侵佔看似“捷徑”,實則代價高昂。定罪後不僅面臨人身自由的限制(如拘役、有期徒刑)和財產損失(如罰金),即使獲得緩刑,也意味着在考驗期內處於被監管狀態,生活和工作將受到嚴格約束。本案判決也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王某在案發後能夠如實供述、自願認罪認罰,其家屬積極代爲退贓,挽回了全部損失,有效降低了社會危害性,展現了悔罪誠意。因此,法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但必須清醒認識到,從寬不等於免罰,犯罪行爲的法律後果依然存在。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每一份工作都承載着責任與信任。廣大勞動者應時刻繃緊法律之弦,堅守誠信之本,通過辛勤合法的勞動獲取回報。切莫被貪慾矇蔽雙眼,妄想利用職務之便“空手套白狼”,否則終將“伸手必被捉”,付出自由、金錢和名譽的沉重代價,追悔莫及。同時,相關單位也應加強內部管理,完善財物監管機制,從源頭上堵塞漏洞,防範此類風險發生。
編輯 楊海 校對 付春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