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超商店員吵架怒用「手機打臉」 新北男被判拘役40日

記者黃翊婷/新北報導

男子阿興(化名)去年5月間在新北市某超商內與店員A男起爭執,一氣之下竟用手機拍打對方的臉,造成店員左臉受傷,因而挨告。新北地院法官認爲,臉是人體的重要部位,阿興持手機拍打導致店員受傷,可見力道不輕,最終依犯傷害罪,判處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4萬元。

▲阿興用「手機」打傷店員。(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興去年5月間前往新北市某超商消費,期間與店員A男發生糾紛,他竟手持手機拍打對方臉部,造成A男左臉出現3X3公分的鈍傷。A男不滿捱打,還遭罵三字經,憤而前往警局報案並提告。

不過,檢方表示,阿興沒有承認罵三字經一事,因此無法僅憑A男的控訴,就做出不利於阿興的認定,況且依照當時的客觀情況看來,阿興就算真的口出穢語,應當也是情緒性用詞,難以認定構成公然侮辱罪,因此僅針對傷害罪的部分起訴。

新北地院法官認爲,阿興和A男素不相識,他卻僅僅因爲細故,就用手機拍打A男的臉部,顯然未能尊重他人的身體健康權益,而且臉是人體的重要部位,他卻用手機拍打到A男受傷,可見力道不輕,考量到他已經坦承犯行,但至今未能與A男達成調解,最終依犯傷害罪,判處他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4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