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男亂丟菸蒂害2店面起火燒燬 監視器錄下罪行判拘役50天

▲苗栗市天雲街2間店面去年8月發生火警,法官認定周姓男子亂丟未熄滅菸蒂釀禍,判決拘役50天。(圖/記者楊永盛翻攝,下同)

記者楊永盛/苗栗報導

苗栗市周姓男子去年8月間在鬧區店面前抽菸,涉嫌隨意亂丟未熄滅菸蒂引發火警,火勢延燒2間店面。消防局火災調查人員抽絲剝繭,調閱監視器證實周男案發前22分鐘亂丟菸蒂釀禍,依法移送後,法官依公共危險罪嫌,判決周男拘役50天、得併科罰金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苗栗市南苗天雲街商圈連棟的2間店面,去年8月22日上午7點51分發生火警,消防局人車到場,發現店面之間的裝潢竄出火舌和濃煙,確認無人受困後,破壞鐵門進入撲滅火勢,雖然無人傷亡,但店面門口處和天花板等處理受損。

因火警發生前商家尚未開門營業,消防局火災調查人員起初懷疑可能是老舊電氣因素,但在起火點、店面中間柱子下方,未發現電器用品、電路配線等殘跡,也直接排除爐火烹調、敬神祭祖和人爲縱火等因素,反而地上找到一根菸蒂。

警消調閱周邊監視器影像,在火警發生前22分鐘,周姓男子曾騎機車停靠在起火點店面前抽菸,也把未熄滅的菸蒂隨手丟棄在起火點柱子下方,之後發生火災。周男坦承抽菸並丟棄菸蒂,但辯稱他丟在路上、未往角落丟,主張火調找到的菸蒂不是他的,而且丟菸蒂到起火之時間相隔過久,火勢應該不是他造成。

不過,法官依據火災調查報告、監視器影像,認定火警與周男亂丟未熄滅菸蒂在起火點柱子下方,因此引燃該處的木屑、雜草等可燃物質,導致失火燒燬店家物品,證據確鑿。

法官認爲,周男疏失雖未造成人員傷亡,但已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且對公共安全造成一定程度危害,綜合考量和尚未和解,依公共危險(失火燒燬他人物品罪),判周男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