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3個月實質夫妻生活 老婆不告而別!人夫終結21年空白婚

僅3個月實質夫妻生活,老婆不告而別!人夫終結21年空白婚姻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與大陸女子小萱(均化名),在2002年11月結婚,並在1個月後完成結婚登記。不料,小萱來臺與阿國同住僅3個月,在2003年6月初不告而別,小萱之後纔打電話告知已回大陸,雙方自此沒有再見過面,後來也斷了聯繫迄今已10多年,阿國最終選擇放手,想法院訴請判決離婚。

法院審理,法官認,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又所稱「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系以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覆之希望,爲其判斷之標準,而婚姻是否已生破綻無回覆之希望,則應依客觀之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之意願而定。

阿國的朋友到庭證稱,他與阿國之前就是鄰居,2人認識了20多年,知道阿國有兩段婚姻,第二段婚姻的配偶曉萱,他印象中只看過一次,小萱從大陸來這邊沒多久就回去,之後就沒有見過小萱。

法官考量,小萱與阿國婚後在臺時間僅3個月,出境後便未再返臺,已難認有繼續組織家庭經營共同生活之意思,其後亦多年未聯繫互動,確實已無情感的聯繫,不僅處於分居狀態且情感疏離,徒具婚姻之形式而無實質之婚姻生活,顯悖於婚姻乃夫妻組織家庭經營共同生活之本質。

法官審酌,2人這樣的狀況已持續相當時日,並且難以期待可以回覆,任何人若處於同一境況,均將喪失維持婚姻的意願,2人的婚姻已生破綻,而無回覆之希望,難以維持婚姻之事由,可歸責於小萱。日前依法宣判,阿國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判決雙方離婚,實屬有據,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