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代理教師請假不公!全教產籲教育部儘速修法
近年全臺各級學校大量依賴代理、代課教師支撐教學現場,但請假權益卻遭遇明顯不公平待遇。(示意圖/本報資料照)
近年全臺各級學校大量依賴代理、代課教師支撐教學現場,但請假權益卻遭遇明顯不公平待遇。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全教產)指出,現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規定,代理教師喪假僅10天,遠低於《教師請假規則》對正式教師訂定的15天。面對至親喪亡,代理教師被迫更快重返職場,制度上的差距顯得格外殘酷。
全教產進一步說明,《教師請假規則》第三條規定,正式教師因父母或配偶死亡得請喪假15日,但代理教師依聘僱人員給假辦法僅10日;若爲繼父母、配偶之父母或子女死亡,更僅得7日。除喪假外,病假天數差距也明顯──專任教師每學年可請28天,代理教師僅14天。這些條文形同將代理教師置於「次等勞工」位置,嚴重違反公平與人權保障原則。
全教產強調,《教師法》第47條已明訂教育部應保障代理教師權益,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16-2條第3項卻仍要求代理教師依一般聘僱人員規範給假,導致與正式教師間權益落差持續存在。
目前全國約有3萬9000名國中小代理教師,佔整體教師人數近一成。他們與正式教師同樣授課、批改作業、擔任導師及行政工作,卻在病痛與喪親時無法獲得同等待遇。全教產呼籲教育部儘速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16-2條第3項,準用《教師請假規則》第3、4條規定,讓代理教師請假權益與正式教師一致,確保教育現場每位教師都能在困境中獲得尊嚴與支持。
教育部迴應,「教師請假規則」系依教師法第35條第2項授權訂定,適用對象爲依法取得教師資格、於公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之專任教師;代理教師之請假等權利義務,系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規範辦理。
教育部也提到,查現行聘任辦法並未規定請假情形與學校覈發服務優良證明間有直接關聯,學校不得因教師依法請假,而作爲不予核發服務優良證明或影響薪資提敘之理由。依聘任辦法第5條之1規定:「學校聘任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應以聘約約定授課、聘期、終止聘約、停止聘約執行、待遇、請假、保險、退休金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事項。」是以,代理教師之請假權益均受聘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