角頭「陳老師」刀槍奪命!躲24年以爲逃過追訴期 被判15年定讞

▲綽號「陳老師」的男子陳來發,多年前討債糾紛殺害一人,判刑15年定讞。(圖/記者吳銘峰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綽號「陳老師」的66歲男子陳來發,26年前捲入持槍討債案件,持開山刀殺死對方,最後潛逃多年。本以爲逃過25年追訴期,殊不知《刑法》修法後,殺人罪的追訴時效改爲永久,讓他躲了24年還是要接受審判。一二審均將他判刑15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5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本案發生於1999年間,陳男原本爲地方上的角頭,但因與他人發生債務糾紛,雙方相約於臺北市士林區某卡拉OK店談判。當晚19點40分左右,雙方各有3人赴約,最後一言不合,陳男手下一名男子拿出手槍,指向對方3人,陳男則抽出預藏的開山刀威嚇對方。

劍拔弩張之際,陳男下令:「開下去」(臺語),自己手下就朝對方一人的右下腹部開了1槍,隨即發生混戰。最後對方受有右腹溝子彈射入孔(左大腿後側上方射出孔)及全身21道深淺不一的銳器割傷,送醫急救後仍因下腹部槍傷及多處刀傷引起出血性休克,不治身亡。至於陳男等人,則趁着混亂一鬨而散。

陳男這一逃就躲了24年,他一開始躲藏在新北市及桃園地區,期間沒有固定住所;而爲了躲避警方追緝,只在深夜步行或騎腳踏車外出,且從不攜帶證件,行事極爲謹慎。原本以爲逃過了25年的刑事追訴時效,他放心返回社子地區。警方獲報後,於2023年12月間在社子某熱炒店逮捕陳男,結束他逃亡24年的生活。檢方依照「殺人」罪嫌提起公訴。

一審士林地院國民法官認爲陳男犯罪手段惡性重大、犯罪所生危害至巨,犯後被逮又將責任推給其他人,不願進行和解、賠償,因此將他判刑15年。案件上訴二審後,高院駁回上訴,維持15年刑度。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5日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