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籍船員持刀砍死船長 「跳海逃亡25年」躲過追溯期

高雄地方法院。(本報資料照片)

我國籍漁船「錦惠祥號」2000年發生海上喋血事件,大陸籍船員張帥峰、張利升殺死船長,案發後張利升被其他船員圍捕就範,經引渡回國後,張利升被判死刑定讞,但張帥峰跳入太平洋逃逸,逃亡25年,至今仍未到案,因追訴期已到,高雄地院判決張帥峰免訴。

判決指出,2000年3月間,張帥峰、張利升爲「錦惠祥號」漁船船員,但兩人不滿工作辛苦,謀畫殺害李姓船長後再持船長手槍殺害其他船員,隨後再駕駛漁船返回大陸。同年4月間,船隻於西蘭東部公海海域作業時,2人依計劃先持殺魚刀、鐵錘,殺害李姓船長。

原先2人計劃找到船長的手槍後,槍殺剩餘船員,結果卻找不到手槍,準備卸下救生筏潛逃,後來其他船員察覺有異,上前圍捕,張帥峰趁隙跳入汪洋大海逃逸,張利升來不及跳海,被朱姓輪機長等人逮捕。

「錦惠祥號」案發後航行至美屬薩摩亞港停泊,張利升被美方逮捕,並經引渡回臺受審,最後被判死刑定讞;張帥峰則自當晚案發後跳海,至今仍下落不明,由雄檢、雄院分別發佈通緝。

張帥峰涉案時,臺灣仍有懲治盜匪條例強劫而故意殺人罪,其法定刑爲「死刑」,後該法廢止後,經比較新舊法,改依強盜殺人罪論處。

高雄地院認爲,依修正前刑法追訴權時效,強盜殺人罪最重本刑爲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法追訴期時效爲20年。

法官認定,檢察官偵查時間爲2000年7月10日起,因張帥峰通緝,導致審判程序不能開始,停止追訴期時效計5年,加總後,張帥峰的追訴期已於今年7月6日完成,因已過追訴期,判決本件免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