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籍漁工25年前殺我船長想劫船回國 遇圍捕跳太平洋躲過20年追訴期

我國籍漁船「錦惠祥號」2000年發生海上喋血,大陸籍漁工張帥峰、張利升被控殺死船長,案發後張帥峰跳入太平洋逃逸,張利升則被其他船員圍捕就範,經引渡回國後,張利升被判死刑定讞,但張帥峰至今仍未到案,因殺人追訴期20年已到,高雄地院判決張帥峰免訴。

2000年3月間,張帥峰、張利升受僱上「錦惠祥號」漁船工作,但兩人不滿船上工作辛苦,謀畫殺害李姓船長後再持船長手槍殺害其他船員,隨後再駕駛漁船返回中國大陸。

同年4月間,「錦惠祥號」在紐西蘭東部海域作業時,張帥峰、張利升趁夜先持殺魚刀躲進船長室埋伏,等李姓船長進去後,隨即持魚刀殺害李姓船長。

原本兩人計劃找到船長的手槍後,槍殺剩餘船員,結果卻找不到手槍,準備卸下救生筏潛逃,後來其他船員察覺有異,上前圍捕兩人時,張帥峰趁隙跳入汪洋大海逃逸,張利升來不及跳海,被朱姓輪機長等人逮捕。

「錦惠祥號」案發後航行至美屬薩摩亞港停泊,張利升被美方逮捕,並經引渡回臺受審,最後被判死刑定讞,張帥峰則自當晚案發後跳海,至今仍下落不明,由雄檢、雄院分別發佈通緝。

張帥峰涉案時,臺灣仍有懲治盜匪條例,該法的強劫而故意殺人罪,其法定刑爲「死刑」,後該法廢止後,經比較新舊法,改依強盜殺人罪論處。

高雄地院認爲,依修正前刑法追訴權時效,強盜殺人罪最重本刑爲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法追訴期時效爲20年。

法官認定,檢察官偵查時間爲2000年7月10日起,因張帥峰通緝,導致審判程序不能開始,停止追訴期時效計5年,加總後,張帥峰的追訴期已於今年7月6日完成,因已過追訴期,今判決本件免訴。

高雄地院外觀。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