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夫卷性騷怕飯碗不保...設局騙妻假離婚!拒復婚5年後翻車了

▲1名人妻控先生爲避免教職受性平事件牽連,要求她配合辦理「假離婚」,孰料丈夫不再「復婚」。(示意圖/pakutaso)

記者黃宥寧/臺北報導

北部一名人妻控訴,丈夫爲避免在大學擔任教授的教職受性平事件牽連,要求她配合辦理「假離婚」,還找父母充當離婚協議書證人,事後卻拒絕復婚。妻子爲釐清戶籍紀錄,提告確認婚姻關係存在。士林地院審理後認爲,當年的離婚登記程序不符《民法》要件,屬於無效,判決婚姻仍有效存在。

全案起源於,2人結婚數年並育有2名子女。妻子主張,2019年6月,丈夫突然告知因在學校涉及性平事件遭檢舉,若是「單身身分」較有利處理,要求她配合辦理假離婚,妻子爲顧及丈夫教職及名譽,答應配合。

同月17日,2人帶着由丈夫父母簽名的「兩願離婚協議書」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但妻子強調,公婆並未親自與她談及離婚事宜,也未確認她是否有離婚意願,根本不符證人資格。她一再表示「這是假的,以後會辦回來」,事後多次追問丈夫何時再婚登記,卻被對方置之不理。

丈夫則反駁,自己自2015年起任職大學教職,從未涉及性平案件。2人當年是合意離婚,有協議書、證人簽名,也完成登記,且在分居後他仍全額支付妻子內湖房貸及生活開銷,持續照顧子女,妻子5年後才提訴訟,根本沒有確認婚姻存在的法律利益。

他並指控,妻子長期對其家人冷淡,2018年購入新房後更與他分居,離婚程序完全是雙方合意,不存在「假離婚」一事。

妻子則反駁,之所以在事隔5年後才提起訴訟,主要是因爲當年戶政資料已將她登記爲「離婚」,導致她在法律上成爲已離婚身分,影響到配偶權、財產分配、繼承及醫療決定等多方面權益;爲排除這項法律不確定性,必須透過法院判決來釐清,確認婚姻關係仍存在,確保自己作爲「合法妻子」的法律地位。

法官認爲,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協議離婚必須有2名以上證人簽名,且應能確認雙方確有離婚真意。然本案2名證人(丈夫父母)簽名時,未親自或以電話確認妻子有離婚意願,已不符法定要件。

法院故認,雖雙方曾共同辦理離婚登記,但該離婚協議因證人程序瑕疵而無效,依法不生效力。由於戶政機關已誤登記爲「離婚」,造成婚姻存否不明,妻子提起訴訟有其必要,判決確認婚姻關係存在,訴訟費用由丈夫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