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聯環藥業等4家企業實施價格壟斷 被罰沒3.62億元

近日,根據市場監管總局指定管轄,天津市市場監管委依法對自然人郭某某組織津藥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仙琚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江蘇聯環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國康瑞金製藥有限公司達成並實施價格壟斷協議作出行政處罰,罰沒款合計3.62億元,並對達成壟斷協議負有個人責任的人員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2024年4月,天津市市場監管委對該案立案調查。經查,2021年11月起,自然人郭某某通過溝通聯絡、組織聚會、實地走訪等方式,與4家企業相關人員商討提高地塞米松磷酸鈉原料藥價格,達成停止價格競爭、共同漲價的口頭協議,4家企業隨後同步停止對外供貨,造成市場供應緊張,並按照口頭協議共同提高價格。2022年2月至2024年3月,4家企業將地塞米松磷酸鈉原料藥銷售價格從8000元/公斤上漲到1.3萬元/公斤,排除、限制了市場競爭,造成地塞米松磷酸鈉原料藥和相關製劑價格上漲,損害消費者合法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規定,天津市市場監管委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自然人郭某某處以頂格罰款500萬元;對4家企業沒收違法所得,並分別處上一年度銷售額8%的罰款,合計3.55億元;對4家企業達成壟斷協議負有個人責任的4名人員分別處以罰款60萬元。

藥品關係國計民生。市場監管總局將持續加強藥品領域反壟斷監管執法,堅持從嚴從重處理,進一步加大處罰力度,依法追究相關個人的法律責任,有力打擊達成壟斷協議推漲價格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壟斷行爲,有效維護醫藥領域公平競爭市場秩序,有力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監壟處〔2025〕5號

一、當事人情況

當事人1:江蘇聯環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1000714094280W

經營範圍:藥品生產(按許可證所列範圍生產);自營和代理各類商品及技術的進出口業務;藥品相關技術授權使用、成果轉讓、服務諮詢。

法定代表人:錢振華

住所:江蘇省揚州市揚州生物健康產業園健康一路9號

當事人2:吳文格

身份證號:(略)

住址:(略)

二、案件來源及調查經過

根據市場監管總局轉辦線索,經本機關覈查,發現你公司涉嫌實施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所禁止的壟斷行爲。

經市場監管總局指定管轄,2024年4月12日,本機關對你公司涉嫌實施壟斷行爲立案調查;2024年8月2日,本機關對吳文格涉嫌對你公司達成壟斷協議負有個人責任補充立案。期間,本機關進行了現場檢查、詢問調查,提取了相關書證、電子數據等材料。調查期間本機關多次與你公司進行了溝通,聽取陳述意見。

2025年4月21日,本機關依法向你公司及吳文格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你公司及吳文格涉嫌違反《反壟斷法》的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理由和依據,以及你公司及吳文格在各自處罰範圍內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你公司及吳文格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聽證申請,本機關根據你公司及吳文格的聽證申請,於2025年5月29日依法組織聽證會。

三、違法事實及相關證據

經查,在自然人郭相國的組織下,你公司與具有競爭關係的津藥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仙琚製藥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國康瑞金製藥有限公司共同實施了違反《反壟斷法》的違法行爲。

(一)涉案商品情況

地塞米松磷酸鈉原料藥(人用藥CP版,下同)是生產地塞米松磷酸鈉注射液的主要原材料。地塞米松磷酸鈉注射液是一種腎上腺皮質激素類藥,具有抗炎、抗過敏、抗風溼、免疫抑制作用,主要用於過敏性與自身免疫性炎症性疾病,同時被證明對新冠肺炎重症病人具有療效,被編入我國《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診療方案》(第九版、第十版)推薦用藥,用於我國重症新冠肺炎臨牀治療。

(二)原料藥生產企業之間具有競爭關係

你公司與其他三家地塞米松磷酸鈉原料藥生產企業之間具有直接的競爭關係,主要理由爲:一是津藥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仙琚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江蘇聯環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國康瑞金製藥有限公司均具有地塞米松磷酸鈉原料藥生產資質並正常對外銷售;二是地塞米松磷酸鈉製劑已經有多年生產歷史,國內下游製劑客戶相對穩定,當事人均可以向製劑客戶銷售地塞米松磷酸鈉原料藥;三是當事人均在全國範圍內銷售地塞米松磷酸鈉原料藥。

(三)你公司參與達成並實施了固定地塞米松磷酸鈉原料藥價格的壟斷協議

證據顯示,你公司參與達成並實施了固定地塞米松磷酸鈉原料藥價格的壟斷協議,具體情況如下:

2021年11月20日,郭相國組織你公司時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吳文格,津藥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西安國康瑞金製藥有限公司代表,以及浙江仙琚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在天津聚會,商議地塞米松磷酸鈉原料藥共同漲價事宜,並達成停止價格競爭、共同漲價的口頭協議。爲避免企業之間見面,規避反壟斷調查,參會各方約定具體漲價事項的細節會後由郭相國分別對接本案四家地塞米松磷酸鈉原料藥生產企業協商確定。

會後,你公司按照壟斷協議,擬與郭相國方簽署地塞米松磷酸鈉原料藥獨家代理協議,實際並未簽署,但涉及壟斷協議的內容得到了實施。2022年1月份、2月份你公司斷供地塞米松磷酸鈉原料藥,斷供行爲與其他三家地塞米松磷酸鈉原料藥企業保持一致,造成市場供應緊張。2022年3月23日你公司將地塞米松磷酸鈉原料藥價格由原來最高7800元/公斤提高至15000元/公斤。截止2024年3月7日本機關開展現場調查,地塞米松磷酸鈉原料藥壟斷價格仍在執行。

吳文格作爲你公司時任董事長,對你公司與其他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負有個人責任。

本案中你公司通過壟斷協議人爲提高地塞米松磷酸鈉原料藥價格並以壟斷價格進行銷售,存在違法所得。經本機關覈定,你公司違法所得爲17899200.00元。

(四)你公司申請寬大和整改情況

本機關開展調查後,你公司於2024年3月29日第二個提交寬大申請,向本機關報告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並提供重要證據。2024年3月13日開始,你公司向交易相對方送達《調價通知函》方式,逐步下調地塞米松磷酸鈉原料藥價格等措施,進行整改。

上述查明事實有以下證據予以證明:(略)

四、案件聽證情況

你公司及吳文格從以下方面提出聽證意見:一是江蘇聯環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不應與其他當事人負同等責任。二是江蘇聯環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斷供情形。三是對江蘇聯環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上年度銷售額8%比例罰款的處罰過重,第二順位寬大按照30%比例減免不合理。對吳文格處罰過重。四是違法所得計算不合理。五是執法程序存在程序瑕疵等。

本機關認爲你公司及吳文格的聽證意見不足以推翻執法人員的對本案的事實認定和證據真實性,本案違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準確、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處理適當,本機關對你公司及吳文格的聽證意見不予採納。

五、行政處罰依據和決定

本機關認爲,你公司與津藥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仙琚製藥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國康瑞金製藥有限公司等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以壟斷協議形式變更、固定地塞米松磷酸鈉原料藥價格,排除、限制了地塞米松磷酸鈉原料藥銷售領域的競爭,違反了《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屬於達成並實施“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壟斷協議的行爲,應當依據《反壟斷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壟斷協議達成並實施期間,吳文格擔任你公司董事長,全面負責江蘇聯環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經營工作。吳文格作爲主要負責人,應當依法合規開展經營,嚴格遵守《反壟斷法》的規定,主動提高反壟斷合規意識。本案中,吳文格全程參與壟斷協議的達成和實施,是江蘇聯環股份有限公司參與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的主要責任人,對壟斷協議的達成負有個人責任。

根據《反壟斷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反壟斷執法機構確定罰款數額應當考慮行爲的性質、程度、持續時間和消除違法後果的情況等因素:

一是違法行爲性質惡劣。本案你公司與其他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之間達成的協議,在性質上屬於橫向壟斷協議中的固定商品價格行爲,嚴重破壞地塞米松磷酸鈉原料藥市場競爭秩序,壟斷行爲傳導至下游後客觀上影響下游製劑價格上漲,增加國家醫保經費支出和患者負擔。同時,鑑於地塞米松磷酸鈉製劑屬於疫情期間治療新冠肺炎用藥,關係人民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違法行爲性質惡劣。

二是違法行爲程度較深。四家原料藥生產企業在壟斷協議達成並實施過程中缺一不可,負有同等責任。你公司在明知郭相國意圖的情況下,仍積極參與、實施地塞米松磷酸鈉原料藥漲價事宜,獲取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參與程度較深。

三是違法行爲持續時間較長。本案違法時間自2021年11月20日達成壟斷協議開始,延續至2024年3月被執法機構覈查時,長達兩年四個月左右。

四是配合程度及停止違法行爲情形。在調查中,你公司第二個申請寬大並主動向執法機構報告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並提供重要證據,在認識到行爲的違法性後,主動下調地塞米松磷酸鈉原料藥價格,停止違法行爲。

五是其他有關情形。負有個人責任的吳文格,爲提高企業業績實施了壟斷行爲,未發現存在牟取個人私利的行爲。

在開展調查時,你公司申請了寬大,第二個主動向執法機構報告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並提供重要證據。按照《禁止壟斷協議規定》第四十七條、《橫向壟斷協議案件寬大制度適用指南》關於經營者申請寬大的相關規定,並結合案情,給予你公司罰款額30%的減免。

綜合上述因素,根據《反壟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九條,本機關責令你公司停止違法行爲,並對你公司作出行政處罰如下:

(一)沒收違法所得17899200.00元。

(二)並處2023年度銷售額8%的罰款61627211.20元,結合寬大情形,減免罰款額的30%,減免後實際罰款43139047.84元。

以上罰沒款合計61038247.84元。

對你公司吳文格作出行政處罰如下:

罰款600000元。

請你公司及吳文格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按《繳款通知書》載明的方式辦理繳款手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和第(四)項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同時本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複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5年6月10日

來源: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