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法專家:三家藥企實施壟斷被罰2.2億,爲何這家藥企被“減輕處罰”

因合謀將一款醫保甲類麻醉注射液價格推高21倍,三家藥企實施壟斷被罰2.2億。其中,對在違法行爲中起主要作用的牽頭組織企業——上海信誼聯合醫藥藥材有限公司有關部門負責人處以罰款50萬元。

該案系2022年《反壟斷法》增加壟斷協議“個人責任”條款後,首次對自然人追究達成壟斷協議的個人責任。而在此次組織壟斷的前四年,前述藥企才因同樣的違法行爲被開出一張反壟斷罰單。

首次追究達成壟斷協議的個人責任

21日,“上海市場監管”發文稱,近日,根據市場監管總局指定管轄,上海市市場監管局對上海信誼聯合醫藥藥材有限公司、河南潤弘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匯信醫藥有限公司橫向壟斷協議案作出行政處罰。

經查,三家醫藥企業在涉案期間合謀推高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銷售價格,漲幅達11-21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分割國內公立醫院、民營醫院銷售市場,維持各自市場份額穩定,排除、限制市場公平競爭。

該案中的涉案藥品既爲常見麻醉用藥也是罕見疾病重症肌無力的治療用藥。案件違法行爲發生在2020-2023年間,而據市場機構統計,2023年中國公立醫療機構終端新斯的明(“甲硫酸新斯的明”爲新斯的明注射液)銷售額超過10億元。其中,上海信誼金朱藥業佔據超69%的市場份額。去年,涉案藥品新斯的明注射液在第十批國家藥品帶量採購降幅超過94%。

依據《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上海市市場監管局責令三家醫藥企業停止違法行爲,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合計222,997,766.22元;對達成壟斷協議負有個人責任的自然人,處罰款500,000元。

國務院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委員會專家諮詢組成員,中國法學會經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王先林對第一財經介紹說,過去,雖然反壟斷法中對經營者的罰款數額往往是巨大的,但這最終是由公司或者其股東承擔的,對個人的影響不大,個人甚至還因爲其對公司獲利有功而被獎勵,這會使得反壟斷法的威懾力大打折扣。

在2022年修法後,新反壟斷法第56條第1款中新增規定:“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對達成壟斷協議負有個人責任的,可以處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這就引入了對壟斷協議這一嚴重壟斷違法行爲的“雙罰制”,以便於更有效地發揮反壟斷法的威懾力。

不過,自修法以來,直到此次案件才首次處罰了涉案的個人。

根據行政處罰書,郭某時任上海信誼招商代理事業部總經理,負責銷售業務,不僅代表上海信誼出面與其他兩個公司有關人員持續溝通、商議達成壟斷協議,還安排協調了壟斷協議的落實,對於壟斷協議的達成、實施均起到重要作用,是案涉壟斷協議的直接責任人員。

武漢大學大健康法制研究中心副主任周圍對第一財經分析說,壟斷協議是對競爭危害最嚴重的反競爭行爲,直接削弱或消除相關市場內的競爭。但壟斷協議的達成需要一定的引導、組織和協調,因此,對於在違法行爲中起主要作用的牽頭組織企業以及爲達成、實施涉案行爲作出實質性貢獻的個人加大處罰力度能更充分地實現反壟斷法律責任應有的威懾效果,從而爲廣大企業高管明確行爲禁區,更爲有效地削弱經營者和個人從事壟斷協議的動機。

爲何採取寬大制度?

我國《反壟斷法》在第56條對於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的罰款額度規定了適用區間,即“上一年度銷售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個人達成壟斷協議的罰款區間爲“100萬元以下”。

王先林分析認爲,雖然本案固定價格、分割市場的橫向壟斷協議通常被認爲是對競爭損害最大的行爲類型,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且在本案中的持續時間較長,但是執法機構考慮到河南潤弘與成都匯信並非壟斷協議的組織方,且存在積極配合調查,主動降低藥品價格等情節,因此分別對這兩家公司處以上一年度銷售額4%的罰款。郭某存在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有關情況並提供相關證據材料等情節,因此對其個人處以50萬元的罰款。

最爲值得關注的是,本案中對於牽頭組織企業的處罰。

對於上海信誼,一方面,按上一年度銷售額10%幅度頂格從重處罰,另一方面,考慮主動報告重要證據等情況,接受其寬大申請,依法予以減輕處罰,即按照80%的幅度減輕上述罰款。

“這樣的處罰決定完整呈現了壟斷協議寬大制度的適用邏輯。壟斷協議由於形態的隱秘性,難以被發現和調查取證,寬大制度作爲能夠有效分化瓦解壟斷聯盟、獲取壟斷協議證據的重要舉措,有利於提高反壟斷執法機構查處壟斷協議的效率,節約執法成本。”王先林說。

根據《禁止壟斷協議規定》第47條第1款,作爲第一個申請者,可以免除處罰或者按照不低於80%的幅度減輕處罰;但該條第2款規定,在壟斷協議達成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脅迫其他經營者達成、實施壟斷協議,或者妨礙其他經營者停止該違法行爲的,反壟斷執法機構不得免除對其處罰。

不過,本案中作爲壟斷協議組織方且被罰沒金額最高的上海信誼聯合醫藥藥材有限公司並非第一次因壟斷行爲被罰。

北京市偉博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杜廣普注意到,早在2016年,該公司就曾因就別嘌醇片達成並實施“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分割銷售市場”壟斷協議而被國家發改委處以49.56萬元的罰款。

“顯然,這等前車之鑑並未引起足夠重視。”杜廣普對第一財經表示。

他提示說,企業遭到反壟斷處罰後,並不意味着接種了“疫苗”,能夠長久持續產生“抗體”。相反,作爲易發、高發壟斷風險的藥品領域,如果做不好合規工作,無論是對單一企業還是集團企業,反壟斷罰單都可能是“接二連三”的。實踐中,已有大型醫藥集團企業內多家成員先後遭到反壟斷處罰的先例。建議醫藥企業,特別是大型醫藥集團企業參照國務院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委員會印發的《經營者反壟斷合規指南》《關於藥品領域的反壟斷指南》等文件,加強反壟斷合規建設,從源頭預防壟斷行爲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