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戀情破碎!妻控夫情勒「把我當工具人」 訴離獲准

▲獄中的丈夫情勒要求辦接見寄物品,女子心痛向法官訴請離婚。(示意圖/翻攝自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一對男女在服刑時交往,在2年前女方假釋後結婚,但男子遭判17年須於2035年服刑期滿,女方頻頻接到他訴苦要到監獄辦理接見,才能提早假釋,但女子生活困苦,當無法寄錢、寄物品時,男方便情勒要脅要與前妻聯繫,讓她認爲自己始終只是工具人,只好向法院訴請離婚。法官認爲,兩造自交往至婚後從未共同生活,並無溝通、協調解決方式,裁準離婚。

依據判決書內容,女子主張,她與男子於服刑中認識、交往,2023年3月31日假釋出監後,兩人於5月10日結婚,當時男子仍在監服刑,兩造婚前僅短暫認識,並無感情,婚後未曾共同生活,出獄後收入微薄不穩定,生活困苦。

女子結婚時知男子遭判刑17、18年,但男子卻說「約1、2年後即可假釋出監」,男子向妻子說,需有家庭支持度分數以達成假釋標準,要求她前往接見,如她沒空前往,便要告訴她前妻前往接見,亦可達成分數,對她情緒勒索,兩人冷戰2個月。

女子稱,2024年4月間因家人無法載她到彰化探監,兩人又因此爭吵,男子來信都是要她寄錢、寄物品,吵架時丈夫就會拿前妻或前女友威脅,甚至懷疑她外遇;女子認爲自己只是工具人,不是老婆,且丈夫需多年才能假釋,無法履行夫妻義務或與伊相互照顧扶持,兩造婚姻已生重大破綻而無回覆。

男子辯稱雙方結婚時,妻子即知他刑期,仍同意與其結婚,雙方應沒有無法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並聲明,將原告之訴駁回。

法官認爲,雙方結婚時女方尚未確知男子何時出監,自結婚時起長期均未共同生活,被告於原告假釋出監後猶長期在監,被告無視妻子工作、生活上已經沒有多餘的時間及金錢支付被告所需,女子也未體諒被告在監,生活大小事均需仰賴原告代爲處理現況,多次就金錢、接見等事發生爭吵,欠缺夫妻應共同生活、相互扶持同安共苦,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準許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