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輕軌誰買單?市府要中央埋單 鐵道局迴應了

嘉義輕軌藍線路線規畫全長15.06公里、13站。(嘉市府提供/廖素慧嘉市傳真)

嘉義市政府提6大理由,指嘉義捷運爲中央職責,應由中央出資興建。對此,交通部鐵道局今迴應,對於嘉市府所稱歷史承諾,恐是對行政院當年函示有所誤解,捷運建設原則屬地方權責,交通部對嘉義推動輕軌持樂見與支持態度,建議參考其他縣市模式持續推動,除已補助規劃經費1290萬元,後續也將提供相關協助。

鐵道局說明,因應高鐵嘉義站聯外運輸需求,行政院於94年3月24日核以高鐵嘉義站聯外BRT執行方案,作爲高鐵嘉義站聯外運輸服務,同函指示「本路廊原有規劃輕軌捷運之議,考量政府財政狀況及運量需求,請貴部參考本路廊運量之成長情形,再適時提出輕軌計劃」。

依大衆捷運法第13條規定,大衆捷運系統之建設,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同意後,得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依據前開規定,中央及地方均得辦理捷運建設。

鐵道局指出,按臺北、新北、桃園、臺中、臺南、高雄等地區40餘年捷運建設經驗,因捷運評估規劃不論路線方案研擬、運輸需求預測、路線場站選址、土地開發方式及強度等,均涉及地方政府對其都市發展擘劃,且計劃後續推動所涉用地取得、都市計劃變更及車站周邊交通轉乘規劃等均屬地方政府權責,故除機場捷運性質特殊,屬於國家門戶國際機場聯外運輸,93年間決議由中央興建外,其餘捷運均系由地方政府依前述大捷法第13條規定統籌辦理。

針對嘉市府主張,高鐵聯外爲中央職責,應由中央出資並統籌辦理,鐵道局迴應,以臺中捷運綠線爲例,該路線與嘉義BRT計劃同期推動爲高鐵站聯外捷運系統,其計劃執行臺中市政府也依相關規定負擔用地、自償及部分非自償經費,且該府因未具捷運建設經驗,爰委託臺北捷運局代辦興建,待興建完成後亦依大衆捷運法規定成立營運公司營運。

其他如臺南市政府規劃中捷運(臺南捷運藍線及延伸線)也將與高鐵臺南站連結,營運中臺北捷運、高雄捷運均提供高鐵站聯外功能,惟均依地方捷運建設的模式由地方政府主辦,中央依計劃審議結論予以補助,此爲全國一致性原則。

另有關嘉義市政府所稱歷史承諾「請交通部依據行政院2005年同意高鐵嘉義站聯外BRT執行方案,續辦輕軌藍線建設計劃規畫及依路廊運量成長提輕軌計劃」一節。

鐵道局說,恐對於行政院函示有所誤解,行政院94年間已覈定高鐵嘉義站聯外採BRT系統,至於行政院請交通部參考本路廊運量之成長情形,再適時提出輕軌計劃,系屬對於交通部後續協助地方政府將計劃提報行政院審查之提醒,並非要求交通部續辦輕軌計劃。

嘉義市政府積極推動輕軌捷運計劃,交通部持樂見與支持態度,建請參考國內其他地方捷運推動經驗模式持續推動,交通部與鐵道局除已補助該府規劃經費1290萬元,後續審議過程亦將提供相關協助,共同爲地方建設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