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男騎士遭縣道樹枝砸傷 法院判梅山鄉公所國賠16萬7千元
嘉義高姓男子去年10月間騎機車行經縣道嘉162線15.8公里處,突遭掉落樹枝砸中受傷,高男認爲道路管理機關有過失因而聲請國賠;嘉義地院審理後認爲梅山鄉公所管理有欠缺,今天判賠16萬餘元。可上訴。
去年10月30日下午5時許,高男騎機車沿嘉義縣梅山鄉過山村162線公路行駛,途經15.8公里處,遭掉落路樹雜枝擊中,當場人車倒地受傷,機車毀損。他被送至大林慈濟醫院急診,診斷爲左側舌骨骨折、椎骨前間隙遊離空氣疑似後喉壁破裂、臉部擦傷、下巴撕裂傷、頸部撕裂傷、前胸壁及四肢擦傷等,再轉往彰化基督教醫院急診,同年10月31日住院,直至同年11月7日出院,診斷爲舌骨骨折並上呼吸道狹窄並呼吸衰竭、後咽部水腫、左大拇指骨折、臉部與頸部撕裂傷等。
高男認爲路樹管理單位梅山鄉公所有管理上疏失提出國賠,賠償包括醫療費、看護費、不能工作減少收入、機車修理等費等,共35萬6099元。
法院審理,依嘉義縣道路管理自治條例,嘉義縣縣道行道樹,其養護與管理由各鄉鎮市公所負責;縣府曾於2020年8月14日發函通知各鄉鎮市公所爲通案指示,就樹枝斷裂掉落路面情形,應緊急處理改善,並應每年定期修剪7至9次植栽,以預防排水溝阻塞、喬枯木倒塌及交通事故等。
經換算後,至少每隔52日應修剪1次,但梅山鄉公所於車禍發生前,在2024年9月2日至4日清理維護路側樹木,與車禍發生日已相隔56日,公所有欠缺養護管理情形,高男發生車禍,系公共設施管理有欠缺造成,請求公所負國家賠償責任,於法有據。
審酌醫療、交通、看護、修車、不能工作減少收入以及慰撫金等,判賠16萬7227元。
嘉義男遭縣道路樹掉落砸成重傷,向道路管理機關聲請國賠,嘉義地院判梅山鄉公所國賠16萬餘元。圖/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