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天降樹枝砸中賓士 車主、駕駛求償91萬僅獲國賠3.8萬
記者黃翊婷/臺北報導
駕駛阿哲(化名)去年6月間開車行經國道3甲線臺北2號隧道時,在隧道出口突然遭「天降樹枝」砸中公司所有的賓士車,前擋風玻璃當場破裂,因而決定提告請求國賠91萬餘元。不過,臺北地院法官日前審理之後,僅判高公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應賠償3萬8401元。
▲阿哲開車經過臺北2號隧道,突然被「天降樹枝」砸中。(圖/翻攝自Google地圖)
判決書中記載,阿哲去年6月間開車行經國道3甲線臺北2號隧道,卻在即將駛出隧道出口時,突然被從上方掉落的樹枝砸中,導致車輛前擋風玻璃破裂、車身刮傷凹陷。由於當時阿哲駕駛的賓士車爲公司所有,因此公司方面向高公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提告求償31萬7819元,阿哲本人則求償60萬元精神慰撫金。
高公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則辯稱,隧道上方植栽沒有坍倒或掉落枯枝,事發前2個月才完成巡查,確認隧道坡面沒有任何破裂,而且「樹木傾倒、植生枯損、雜草異常茂盛」的風險很低,此案無法證明掉落的樹枝來自高速公路管領範圍的植物。
不過,臺北地院法官認爲,從行車記錄器等影像證據看來,樹枝確實是從隧道上方掉落,該路段四周及上方都有高聳密佈的樹木,事發地點與對向車道中間相隔大片草地,前方車輛也與阿哲保持相當的距離,所以樹枝不可能是從對向或前方車輛上掉落,因此認定掉落的樹枝應當是來自隧道上方、由高公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管理維護的植物。
法官表示,掉落的樹枝雖然不是主幹,但半徑達到數公分,十分粗壯,掉落瞬間便讓車輛前擋風玻璃破裂,應當是樹木枝幹腐朽所致,屬於非不可抗力的天然災害,高公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顯然有怠於維護管理的缺失。
關於求償的部分,法官指出,部分修車費用與事故無關,公司提出的證據無法證明車輛所受損害會造成交易價值減損,而阿哲以健康權受侵害爲由提告求償,但他也沒有舉證證明,最終僅判高公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應賠償3萬8401元的維修費,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