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男騎士遭路樹落枝砸傷 判國賠16萬餘元理由曝
高姓男子遭路樹落枝砸傷聲請國賠,嘉義地方法院判國賠16萬餘元。(本報資料照)
高姓男子去年10月間騎機車行經嘉義縣道162線15.8公里段,遭掉落樹枝砸中受傷,向梅山鄉公所聲請國賠,嘉義地方法院12日判賠償16萬7279元,理由是公所未依規定定期修剪樹枝,管理有欠缺。可上訴。
判決指出,高姓男子於2024年10月30日下午5時許,騎機車沿嘉義縣梅山鄉過山村縣162線公路由西往東行駛,在15.8公里路段遭掉落的路樹雜枝擊中,當場連人帶車摔倒,高男受傷,機車毀損。
高男到大林慈濟醫院急診,診斷爲左側舌骨骨折、椎骨前間隙遊離空氣疑似後喉壁破裂、臉部擦傷、下巴3公分、1公分、3公分撕裂傷、頸部3公分撕裂傷、前胸壁及四肢擦傷,再轉院至彰化基督教醫院治療,直到11月7日出院,診斷爲舌骨骨折並上呼吸道狹窄並呼吸衰竭、後咽部水腫、左大拇指骨折、臉部與頸部撕裂傷。
法官審理,依《嘉義縣道路管理自治條例》規定,嘉義縣道行道樹由鄉鎮市公所負責養護與管理,嘉義縣政府曾發函各鄉鎮市公所處理改善樹枝斷裂掉落路面之情形,並應每年定期修剪7至9次植栽,亦即至少每隔52日應修剪1次。
推算高男發生車禍前應是2024年9月2日至9月4日清理維護路側樹木,與車禍發生日已相隔56日之久,梅山鄉公所有欠缺養護管理的情形,非得歸咎於天災,高男請求國家賠償於法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