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騎士遭縣道樹枝砸傷 嘉院判梅山鄉公所國賠16萬

高姓男子去年10月間騎機車行經嘉義縣道162梅山段,遭掉落樹枝砸中受傷,事後向管理單位聲請國賠;嘉院認爲梅山鄉公所管理有欠缺,今天判賠償16萬餘元。全案可上訴。

嘉義地方法院表示,高男於去年10月30日下午騎機車,沿嘉義縣梅山鄉過山村162線道路行駛,途經15.8公里處,遭掉落路樹雜枝擊中,當場人車倒地受傷,機車毀損。

嘉院表示,高男被送到大林慈濟醫院急診,診斷爲左側舌骨骨折、椎骨前間隙遊離空氣疑似後喉壁破裂、頸部撕裂傷等傷勢,再轉往彰化基督教醫院急診,住院治療8天后出院,診斷爲舌骨骨折並上呼吸道狹窄並呼吸衰竭、後咽部水腫、左大拇指骨折等。

高男認爲路樹管理單位梅山鄉公所有管理上疏失,向公所提出國賠,賠償包括醫療費、看護費、不能工作減少收入、機車修理等費用,合計新臺幣35萬餘元。

嘉院表示,依嘉義縣道路管理自治條例規定,嘉義縣縣道行道樹,其養護與管理由各鄉鎮市公所負責;縣府曾於民國109年8月間發函通知各鄉鎮市公所爲通案指示,就樹枝斷裂掉落路面情形,應緊急處理改善,並應每年定期修剪7至9次植栽。

嘉院指出,換算後,至少每隔52日應修剪1次,而梅山鄉公所於車禍發生前,在113年9月2日至4日清理維護路側樹木,與車禍發生日已相隔56日,公所當有欠缺養護管理情形,這起事故爲公共設施管理有欠缺造成,高男請求公所負國家賠償責任,合於國賠規定。

嘉院認爲,高男所請求醫療費、交通費、看護費、不能工作減少收入,以及慰撫金及機車修復費用,合計16萬餘元,爲有理由;逾此部分,爲無理由,應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