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大學約聘人員侵佔學費判2年3月 上訴二審認罪繳回所得改判

嘉義大學羅姓約聘人員被控自2019年起利用辦理推廣教育專班機會,侵佔部分學費,且多次未於收款後須5日內繳回費用,校方依法送辦並依相關規定終止僱用契約,一審認她犯業務侵佔罪共5罪應執行2年3月,不服上訴後認罪且繳還所得11萬多元,二審5罪均改判而未定執行刑。

羅女原審否認犯罪,且沒有繳回犯罪所得,上訴二審後,她表示,願意認罪,且已將原審諭知沒收的11萬2500元犯罪所得繳還嘉大,請求法官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

臺南高分院合議庭認爲,羅女於原審審理時雖否認犯行,但於二審審理時終知悔悟而坦承犯行,且將犯罪所得即侵佔款項11萬2500元繳還嘉大,羅女犯罪後態度較原審已有不同,量刑基礎即有不同。因此,原判決關於被告科刑及其沒收部分予以撤銷改判,又原判決所定應執行刑部分一併撤銷。

臺南高分院認羅女犯業務侵佔罪共5罪,改判7月至1年4月不等徒刑,均較原審來得輕,但未定執行刑。

合議庭也表示,羅女於本案先後所侵佔款項總計高達170餘萬元,犯行所造成影響不輕,且羅女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均否認犯行態度,當無情輕法重特殊狀況,也不足以引起一般人普遍同情,均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且她前因僞造文書案件,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3年,上訴後先後經高分院、最高法院駁回,與緩刑要件不符,不予緩刑。

檢方起訴指出,羅姓女子自2018年12月起擔任學校推廣教育的組員,負責辦理推廣教育專班招生、考試、收費及經費入帳等業務;依出納管理手冊規定,所收取學員學費的款項,應於當日或次日繳交校方,零星收入最長不得超過5日繳回。

羅女於2019年9月至2021年2月期間,承辦108年度幼兒園長班、109年度幼教專班、109年度灌溉排水專班、109年度加註輔導班及109年度幼兒園長班機會,涉嫌侵佔部分款項等犯行,校方發現後呈報教育部,並交由嘉義市調查站偵辦。

檢方指出,羅女辦理相關專班時,不僅向校方以多報少,不實登載報名人數,還將收取款項分成多筆匯入帳戶,曾有一筆逾百萬元的學費,隔了半年才繳回出納組,且還有部分學員繳交的學費,並未繳回校方。

據調查,事發後,她未依相關規定請假,在無故曠職逾3日的情況下,校方已於2022年11月間,依相關規定終止僱用契約。

臺南高分院認爲,羅女於原審審理時雖否認犯行,但於二審審理時終知悔悟而坦承犯行,且將侵佔款項11萬2500元繳還嘉大,因而撤銷改判。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