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農場如何高質量發展?四川“量身定製”一部法規
說起家庭農場,你會不會想到歐美大片裡那種一望無際的麥田和轟隆隆的收割機?其實在四川,已經有27.7萬家家庭農場,數量居全國第二位。爲了讓這些“升級版”的種養大戶發展得更好,四川決定爲他們量身定製一部法規——7月28日舉行的四川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上,《四川省家庭農場促進條例(草案)》首次提請審議。
家庭農場是什麼?四川爲何要對其立法?條例草案又有哪些亮點?
爲何立法?
針對性解決“成長的煩惱”
據介紹,家庭農場起源於歐美,在我國類似於種養大戶的“升級版”,通常定義爲以家庭成員爲主要勞動力,從事農業規模化、集約化、商品化生產經營,並以農業農村收入爲家庭主要收入來源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四川家庭農場工作起步於2014年。特別是黨的十九大以來,全省家庭農場工作提速加碼、蓄勢儲能,家庭農場發展呈現出良好態勢,爲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初步打下了主體支撐基礎。但對標黨的二十大關於加快建設農業強國的戰略任務,對標省委省政府建設新時代更高水平“天府糧倉”的部署安排,把家庭農場真正打造成四川發展現代農業的主力軍,需要積極破解影響高質量發展的深層次矛盾和制約因素。
自去年起,省人大農業農村委會同農業農村廳等部門赴省內外開展立法調研,通過實地考察、召開座談會、網上徵求意見等方式,深入瞭解家庭農場發展現狀和立法需求,並形成《四川省家庭農場發展調研報告》。報告顯示,截至2024年底,全國家庭農場394.1萬家,全省家庭農場27.7萬家,居全國第2位。從主體地位看,一方面,全省家庭農場數量和規模快速增長,成爲發展現代農業的重要力量,開闢了“誰來種地”的新路徑;但另一方面,發展不平衡問題開始顯現,把家庭農場培育成爲穩產保供的主力軍依然任重道遠。
還有更多的考量。從管理服務看,一方面,家庭農場的行業管理制度逐步健全,家庭農場經營管理逐步規範;另一方面,針對家庭農場的專門性法律缺失,管理和服務家庭農場的舉措缺乏有力的法律手段。
從土地保障看,一方面,家庭農場的生產條件不斷改善,爲其推進適度規模經營奠定了基礎;另一方面,地塊分散細碎、設施用地指標供給不足等,制約家庭農場集約化發展。比如,雖然已累計建成高標準農田5000餘萬畝,但由於跨度長、標準不一,以及現有農業機械發展,真正能夠達到“旱澇保收、能排能灌、宜機作業”標準的只有四分之一左右。
從政策扶持看,一方面,對家庭農場的扶持措施不斷疊加,家庭農場發展迎來了前所未有的良好局面;另一方面,支持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精準性和落地難問題,家庭農場發展需求難以有效滿足。
從服務體系看,一方面,家庭農場作爲家庭經營與適度規模經營的有效結合,其蓬勃發展爲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豐富了新內涵;另一方面,伴隨服務要素對農業生產經營的影響日趨重要,家庭農場對農業生產經營社會化服務體系的供給越來越迫切。
也就是說,四川的家庭農場在發展中遇到了“成長的煩惱”:有的缺技術、有的少資金,有的爲用地發愁……楊秀彬說:“制定條例就是爲了針對性解決突出問題,依法保障家庭農場高質量發展。”
立法特色
強化“人、地、錢”等要素保障
從法律層面確立家庭農場概念內涵和重要作用,是條例草案的一大亮點。條例草案首次在法律層面提出,家庭農場在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構建現代農業經營體系中的重要作用。明確家庭農場是指以家庭成員爲主要勞動力,家庭爲基本經營單元,從事農業適度規模經營,以農業生產經營收入爲家庭重要收入來源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支持長期穩定務農的農戶適度擴大經營規模,鼓勵外出務工返鄉人員、退役軍人、農業科技人員、高等學校和職業學校畢業生等創辦家庭農場。
條例草案注重建立健全家庭農場工作管理服務機制,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在名錄管理、輔導服務、人才支持、職業保障、科技支撐、土地流轉、設施用地、金融保險等方面予以支持和政策保障,促進家庭農場適度規模經營和高質量發展。將家庭農場發展納入農業農村規劃和鄉村振興促進工作內容,協調聯動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和促進家庭農場發展的良好氛圍。
值得關注的是,條例草案還強化了支持家庭農場的要素保障。在“人”方面,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家庭農場經營者職業保障,在教育培訓、職稱評定和職業技能鑑定等方面給予支持。在“地”方面,規定家庭農場可以通過租賃(轉包)、股份或者其他方式獲得土地經營權,流轉期限、價款、方式和具體條件,由流轉雙方平等協商確定。流轉期限屆滿後,在原承包戶自願的前提下,原流轉土地的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創辦的家庭農場,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續約的權利;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創辦的家庭農場,在續約時應予以優先支持。加強農業設施用地保障,對從事糧油作物規模種植的合理用地需求優先保障。在“錢”方面,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資金,支持家庭農場建設農業生產基礎設施、提升裝備水平、開展優質農產品認證登記等;鼓勵金融保險機構爲家庭農場開發專屬貸款產品和豐富農業商業保險品種,提供差異化、多層次的風險保障服務。
另外,條例草案明確了權益保護與責任。明確家庭農場的新型經營主體地位,保障其合法權益,規定依法享受財政補助和項目支持,對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資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按規定處置的權利。規定了家庭農場責任義務,不得閒置耕地、損害設施等,違者承擔法律責任。建立了考覈激勵與監管機制,將家庭農場發展納入鄉村振興考覈,對突出貢獻者予以表揚獎勵;明確政府及部門工作人員違法違紀的處分和追責規定。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時認爲,家庭農場作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典型代表和適度規模經營的主要載體,在構建現代農業經營體系中具有重要的基礎性作用。“繼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合社、現代農業園區、供銷社後,四川又一次針對生產經營服務主體立法,將對推進多種形式農業適度規模經營起到積極作用。”(川觀新聞記者 劉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