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女指控幫按摩趁機襲胸 高雄男一審判10月二審逆轉

高雄一名男子阿德(化名)涉嫌強制猥褻案,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0月。(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高雄一名男子阿德(化名)涉嫌強制猥褻案,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0月。阿德不服提起上訴;高雄高分院於近日作出判決,撤銷中阿德強制猥褻罪部分的一審判決,認定他對被害人小美(化名)的行爲不構成強制猥褻罪,並宣告無罪。全案定讞。

根據起訴書指控,阿德曾與小美的母親阿芳(化名)有交往關係。2018年8月8日,阿德前往小美位於高雄市林園區的住處,假意幫小美按摩之際,將小美強行拉往身旁,按壓小美之小腿、大腿及肩膀,並將小美背對自己,再往後方環抱小美,並出手揉捏小美之胸部,以此方式爲猥褻行爲。檢方認爲,阿德的行爲涉嫌違反刑法第224條的強制猥褻罪。

然而,法院審理後認爲,案件中的關鍵證據並不充分。首先,小美在不同時間點對事件的陳述前後不一致,指控的具體時間點也存在顯著差異,無法形成強有力的證據鏈。小美曾在兩次不同警詢中分別提到強制猥褻發生的時間,且這兩次時間相距約兩年,法院認爲這一點影響了證詞的可信度。

此外,小美對事件的描述雖有傳送給友人丙、丁的Messenger訊息紀錄,但這些訊息並無直接證人目擊,證人亦未能證實阿德當時的行爲。法院指出,該對話僅爲小美的單方面陳述,缺乏第三方的直接見證,無法形成足夠的補強證據。

更重要的是,小美的指控時間與阿芳指控阿德竊盜案件之間存在時間上的重疊,且小美向警方提出強制猥褻告訴的時間,恰好是在阿芳遭竊盜後的幾天。此一背景使得小美的動機和指控的真實性成爲案件中不容忽視的因素。

最終,法院認爲,儘管小美的描述有其一致性,但因爲證據不足,無法達到定罪的標準,依無罪推定原則,判決阿德無罪。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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