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5歲童保護令空窗期遭父悶死 原訂6月開庭卻已來不及
基隆市環保局機動隊簡姓員工因不滿妻子提離婚,昨天酒後涉嫌以枕頭悶死5歲男童。衛福部保護司長張秀鴛說,該案屬重大兒虐事件,後續應循規定通報至中央檢討;過世男童母親生前曾申請保護令,社工也告誡應注意兒童安全,卻在保護令核發前發生憾事,目前通常保護令核發時間平均達50日,應設法縮短。
該案夫妻4月23日因家務分工及經濟問題等,先是起口角,後發生拉扯等暴力行爲,妻子請友人協助報警,且因她身上有傷,在報案後曾至醫院驗傷;警方、醫院循家暴事件處理流程,要求進行親密關係危險評估量表,評估結果分數爲1分,雖是中低危險程度,但仍進入家暴服務體系處理。
張秀鴛說,地方政府委由民間單位社工協助婦女處理本次家暴事件後續,並協助申請「通常保護令」,勾選項目包括禁止施暴、禁止騷擾、遠離住家學校、遷出住居4項,警方在4月29日函送法院審理;案發後,婦女回孃家與母親同住,案家雖沒有兒虐通報史,社工雖提醒應注意孩童安全,但保護令尚未核發前,簡姓男子仍在每天6時至幼兒園接孩子回到自己家中。
簡姓男子14日將孩子以枕頭悶死,張秀鴛表示,目前衛福部已收到地方政府來電知會重大兒虐事件,相關資料將由地方政府蒐集後,循程序送至衛福部;通常保護令從申請至核發時間,平均時長達50日,此案凸顯通常保護令核發應該加快,否則恐釀成不幸事件,司法院已啓動相關討論,盼設法加速保護令審理時間。
據瞭解,男童媽媽向法院申請暫時保護令,地方法院認定,所申請通常保護令4項目,與兒虐無關,加上過程中第一線人員未釐清婦女是否在離婚程序中,環環漏接,釀成憾事。通常保護令不像緊急保護令,可用訊息、電話聲請,必須以「函送」方式送至法院,此案法院5月6日收到公文,原訂6月6日開庭,不料5月14日孩子就被悶死。
張秀鴛說,離婚前後是兒虐甚至攜子自殺案發生的高風險時間,若夫妻一方得知對方已經進入離婚程序,甚至已找律師準備進入法律程序,害怕分離的心情,恐導致暴力發生,本案加上酒精催化等情況,最終導致憾事,社安網第一線工作人員,包括警察、檢察官、法官、社工等,應有足夠敏感度,辨識可能危機,並設法預防。
保護令由法院核發以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人身安全與相關權益的命令,衛福部表示,可區分爲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三種。
緊急保護令爲被害人遭受急迫危險時,由檢警單位或地方政府,向地方法院聲請,法院受理後4小時內應核發;暫時保護令是在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法院可依檢警、地方政府聲請,或自身職權核發,主要是爲填補普通保護令審理期間,家庭暴力尚未達急迫危險程度時,被害人人身安全可能的保護空窗期;通常保護令由檢警、被害人或縣市政府,以書面向法院聲請,經審理後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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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環保局機動隊員簡姓員工,因不願與張妻離婚,昨天涉嫌酒後用枕頭悶死5歲兒子。記者遊明煌/攝影
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保護項目比較。圖/取自衛福部網站
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比較。圖/取自衛福部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