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惡男隨機犯案!性侵少女還企圖殺人滅口 判囚15年定讞
惡男隨機犯案性侵少女還勒頸企圖殺人滅口(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花蓮縣陽姓男子2023年晚間假裝問路,趁一名路過少女無防備之時徒手勒住其頸部、性侵得逞,事後再將持電纜線勒脖企圖將她殺害,經她苦苦哀求才罷手,最高法院斥責他對社會治安危害甚鉅,依強制性交罪、殺人未遂等罪判囚15年定讞。
陽男2023年4月27日晚間看到當時17歲的被害少女獨自騎乘電動自行車行經花蓮縣新城鄉附近,他騎機車尾隨先攔停並假裝向少女問路,趁她停車時,隨即徒手勒住她頸部,並強拉她至附近草叢內性侵。
陽男爲免犯行曝光,佯稱要找地方供少女清洗身體,要求少女乘坐其機車,將她載至花蓮縣新城鄉嘉裡村保安宮天公廟附近之河堤,其等到達該處後,他拾取涵洞附近之電纜線塑膠保護皮1條回涵洞內,走至少女後方,以電纜線勒住少女頸部,並猛力向上拉擡,致她呼吸困難、暈眩、癱軟在地、眼鼻出血,他再持地上磚石欲打少女,少女見狀旋即用盡全力哀求他不要殺害,他才中止其犯行,少女始倖免於難。
陽男爲避免少女報警使其犯行曝光,要求少女告知行動電話號碼、現居地址、家庭成員情況、就讀學校、年級,少女脫身後報警。
歷審斥責陽男僅因心情不佳,爲逞其性慾,即在路上隨機挑選獨自路過、毫無防備之陌生女子下手,其所爲對社會治安危害甚鉅,犯罪手段、情節及惡性顯屬重大,實不容輕縱,考量他犯後坦承部分犯行,依強制性交罪及殺人未遂等罪判刑15年,他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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