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跆拳好手尾隨高中女性侵!電線勒頸想滅口 重判15年定讞

▲18歲男子性侵少女後,竟企圖殺人滅口。此爲示意圖。(示意圖/CFP)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花蓮縣曾獲跆拳道金牌的陽姓男子,前年騎乘機車在路上時,尾隨一名17歲女高中生,假借問路,將少女拖到道路旁性侵得逞。陽男犯案後,持電線勒少女頸部,少女被勒到眼鼻流血,之後陽男更抓起地上磚頭猛力敲擊,少女哀求,陽男才饒過她一命。一二審均將陽男重判有期徒刑15年,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23日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案發時陽男爲18歲,他高中時代曾經參加過花蓮縣的跆拳道比賽,奪取兩面金牌,但畢業後沒有繼續升學,投入職場工作。而本案案發於2023年4月間,傍晚19點多,陽男騎機車行經花蓮縣新城鄉附近,看到17歲的高中女生騎乘電動機車,心生歹念,騎車尾隨少女。陽男眼見時機成熟,騎車趕上少女,假意問路,趁少女停車時,隨即以手勒住少女頸部,將少女拖到草叢內性侵得逞。

陽男犯案後,要求少女騎上他的機車,假意說要帶少女到附近河邊清洗。2人到了附近河堤後,陽男要求少女先走下河堤,自己則從附近涵洞內找到一條電纜線,自後方勒住少女頸部。少女被勒到呼吸困難、暈眩、癱軟在地、眼鼻出血,陽男又抓起路旁的磚頭,打算敲擊少女。少女隨即苦苦哀求,陽男最後罷手。但又爲免少女報警,陽男逼少女留下電話、家庭狀況、地址、學校等等資料。少女脫身後報警,警方循線逮捕陽男。檢方依照「加重強制性交」、「殺人未遂」等罪嫌,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陽男否認犯罪,辯稱當時勒頸只是要嚇嚇少女,也未拿起磚頭,是把磚頭拿開,並非要攻擊少女。法院根據少女的驗傷報告,以及其他相關客觀證據,認定陽男除了性侵有罪以外,也確實有殺害少女的故意,成立殺人未遂罪。兩罪合併判處有期徒刑15年。

案件上訴二審,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也予以維持15年的刑度。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23日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