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惡狼隨機性侵!狠勒頸少女「眼鼻噴血」 竟辯:只是嚇唬
花蓮一名18歲陽姓男子,112年4月尾隨一名17歲少女,先假裝問路後強拉至草叢性侵,更將她載到偏僻河堤涵洞,用電纜線狠勒頸部致眼鼻出血,甚至持磚石欲砸頭,少女哭求才倖免於難。(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花蓮一名18歲陽姓男子,112年4月尾隨一名17歲少女,先假裝問路後強拉至草叢性侵,更將她載到偏僻河堤涵洞,用電纜線狠勒頸部致眼鼻出血,甚至持磚石欲砸頭,少女哭求才倖免於難。一審重判15年,陽男上訴辯稱「只想嚇唬」,二審法官29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陽男112年4月27日晚間,在花蓮見少女獨自騎電動車,竟騎機車尾隨,假裝問路後突勒頸拖至草叢性侵。事後他擔心東窗事發,佯稱要帶少女清洗,卻將她載到河堤涵洞,用69公分長電纜線猛勒其頸部向上拉擡,少女當場呼吸困難、癱軟倒地,眼鼻出血,陽男更撿起磚石作勢砸頭,少女拚命哀求才停手。
陽男辯稱,勒頸只是要嚇唬對方,且「若真想殺人會持續勒緊」,否認殺人未遂。但法官根據驗傷報告,少女頸部勒痕深、雙眼結膜出血,衣服沾滿血污,且陽男特選擇隱蔽涵洞下手,顯有滅口意圖,認定其手段兇殘,「若非少女求饒,後果不堪設想」,依殺人未遂罪判8年。
檢方主張,少女案發時17歲,陽男移動其電動車時應見書包校名,且性侵時近距離接觸,可知對方未成年,要求依《兒少法》加重刑責。但法官認爲,書包校名標誌小、案發夜間燈光昏暗,陽男與少女素不相識,無法預見年齡,僅在事後詢問學校時才知悉,故強制性交罪(判9年)不適用加重。
少女父親庭上哽咽說,當晚見女兒發抖回家,「全身沒一處完整,眼睛流血、鼻青臉腫」,因怕陽男報復一度不敢報警。少女更罹患創傷後壓力症,恐懼「一輩子忘不了」。陽男雖稱願賠20萬元,但家屬拒收,法官痛斥其犯後態度不佳,未和解,維持15年重刑。
陽男國中時期練跆拳道,練到黑帶,曾得過兩次金牌。法院委託慈濟醫院鑑定,高中時有勒昏同學紀錄,符合「行爲規範障礙症」,但無反社會人格。辯護人稱其單親家境、心理創傷,請求輕判。法官認爲,隨機性侵與殺人手段對社會危害極大,且被害人身心重創,量刑符合比例原則,駁回上訴。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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