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修法 衛福部突變卦

護理之家協會籲儘速推動《護理人員法》修正,保障護理負責人權益。圖爲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

近年護理之家公安意外和照護糾紛層出不窮,造成多位被聘僱的護理負責人遭起訴,甚至有人因此離職。臺灣護理之家協會去年提出《護理人員法》修正草案,盼比照長照機構、老福機構,聘僱專業人員擔任業務負責人,已和衛福部取得共識,但在修法前夕,衛福部突然變卦,護理之家協會前理事長周矢綾直言,如此沒有誠信的行爲令人憤怒。

周矢綾表示,一般護理之家建置費用高,8成以上負責人皆爲被聘僱的資深護理人員,即使並非出資申請人,卻仍需獨自承擔法律風險。近年包括桃園、南投、新北、臺中及臺南等多起訴訟,多數護理之家負責人最終雖獲判無罪,但在冗長訴訟過程中,承受巨大精神與職涯壓力,甚至有人因此離職,對機構照護品質造成衝擊。

臺灣護理之家協會指出,《長照服務法》的長照機構及《老人福利法》的老福機構,皆是以出租經營聘僱專業人員擔任業務負責人,希望衛福部尊重其平等原則,讓一般護理之家由出資申請人聘僱護理專業人員擔任業務負責人。

衛福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24日迴應,護理之家是以照顧有護理技能照護需求的病人爲主,可提供醫療照護與長期照護,申請的給付也包括醫事服務及長照服務,與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老人福利機構設置目的不同,對負責人規範也有所差異。

衛福部指出,去年8月與臺灣護理之家協會召開會議,請該協會再提修正版本且需與護理團體取得修法共識,但該協會9月來函表示不依會議結論辦理,形同自行背棄該次會議。

護理師公會全聯會也發佈聲明,針對近期對《護理人員法》第17、19條修正建議已知悉與理解,但若貿然修法,易引發責任錯置,並呼籲主管機關儘速研擬「護理機構法人管理相關辦法」,明確畫分專業管理者與出資者的責任,並建立契約範本、強化法律教育。

衛福部強調,以個人名義申請設立的私立護理之家,應由護理人員申請設立,如同私立醫院或診所由醫師申請設立。爲解決現行投資人與護家負責人爭議,建議比照獨立型私立醫療機構發展合約指引。護理師公會全聯會也提醒,護理人員勿輕易出借執照或掛名,以免淪爲「代罪羔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