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人員詐騙虐待禁再犯!衛福部修法:不適任者禁止從業
衛福部近日修法,強化不適任人員管理機制,未提供適當照顧與保護、情節重大遭廢止證照者,不得重新申請擔任長照人員。(示意圖,非新聞當事人/本報資料照)
過去曾發生長照照服員詐騙、虐待案件,衛福部近日修法,強化不適任人員管理機制,未提供適當照顧與保護、情節重大遭廢止證照者,不得重新申請擔任長照人員。修正草案預告期至7月21日,預計年底前公告上路。
衛福部5月21日預告修正《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部分條文,長照司副司長吳希文說明,修法重點包括強化不適任人員管理機制、訂定消極資格,及優化認證更新與繼續教育規定,提升制度彈性與執行效益,保障被照顧者權益。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44條,長照機構及人員應對服務使用者,給予適當照顧與保護,不得有遺棄、身心虐待、歧視、傷害、違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或其他侵害權益情事。違法將處新臺幣6千元~3萬元罰鍰,得並處1個月~1年停業處分;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證明。
吳希文指出,過去曾傳出長照人員詐騙或虐待等案件,顯示需強化不適任人員的管理機制。針對未提供適當照顧與保護、侵害使用者權益等,違反《長服法》且遭廢止認證者,未來不得再重新申請認證,也就是不能再從事長照服務。
另外,長照人員拿到認證前,須完成共同訓練課程,考量106年以前課程內容與現行政策有所差異,加上教育訓練應具備時效性,此次修法強化訓練時效性,明定申請認證前共同訓練需於1年內完成,確保訓練內容與現行政策接軌。
吳希文說,考量部分長照人員領證後長期未於機構登錄或中斷服務,恐因需一次補足全部繼續教育積分而難以重返職場,也增訂認證更新規定,放寬可用近一年內累積達6分之1積分(20點)替代全部時數,降低迴流門檻,鼓勵長照人員重新投入長照服務;同時提高網路課程可計入積分之點數由40點提高至80點,便利彈性在職學習。
吳希文表示,本次修正草案即日起至114年7月21日止開放各界提供意見,預告期滿尚需彙整各界意見進行討論,若無修正意見,會依照相關法制作業行政程序,預計年底前公告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