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擬修法 照服員虐老須退場
衛福部5月21日預告修正《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部分條文,增訂申請認證消極資格。示意圖爲照顧者陪長者到公園,非新聞當事人。(本報資料照片)
照服員虐待老人,可退場處理!衛福部近日修法,強化不適任人員管理,未提供適當照顧保護,且情節重大遭廢照者,將不得重新申請擔任長照人員;同時放寬長照人員繼續教育積分,降低迴流門檻。修正草案預告期至7月21日,預計年底前公告上路。
長照司副司長吳希文說明,過去曾傳出長照人員詐騙、虐待老人等案件,顯示不適任人員管理機制須強化。衛福部5月21日預告修正《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部分條文,增訂申請認證消極資格。
依照《長期照顧服務法》規定,長照機構及人員應給予服務使用者適當照顧與保護,不得遺棄、身心虐待、歧視、傷害、違法限制人身自由或侵害權益,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證明。吳希文表示,未來未提供適當照顧保護,遭廢止認證者,將不得重新申請擔任長照人員。
臺灣長期照顧發展協會全聯會秘書長餘志鬆強調,比照教保員對幼兒不當對待的退場機制,長照人員對長輩施暴、虐待,同樣必須懲處和退場。不過,調查和認定上應更嚴謹,避免出現冤枉照服員狀況。
此外,考量部分長照人員領證後,長期未於機構登錄或中斷服務,恐難以補足繼續教育積分,無法重返職場,修法放寬可用近一年內累積達六分之一積分(20點)替代全部時數,降低迴流門檻,鼓勵長照人員重新投入長照服務。
餘志鬆說明,長照人員每6年需要換證,須累積120點積分,但去年就有很多因生產、照顧家人等,休息多年想回歸職場,卻受限積分不夠,而沒辦法回來的人。長照司比照醫事人員規定,放寬繼續教育學分門檻,增進人員迴流率,「堪稱德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