恆春攤位自治條例通過 還給墾丁大街合法身分盼重生

恆春鎮民代表會25日通過「恆春鎮臨時攤位集中場管理自治條例」,還給墾丁大街一個合法化身分,打造大街成爲墾丁觀光新亮點。本報系資料照

墾丁近年觀光人潮下滑,其中墾丁大街不時有負面新聞登上版面,爲了解決大街問題,恆春鎮民代表會25日通過「恆春鎮臨時攤位集中場管理自治條例」,希望加強管理,並解決佔道收費及買賣攤位等亂象,還給遊客一個良好的逛街體驗。

自治條例共11條,內容包括攤販範圍、遵守規約、收費標準、營業時間與環境清潔等相關規定,其中指定規畫的攤販區範圍,從臺26線34K+820至35K+640處,約從墾丁大街牌樓至救國團青年活動中心以北,估計有200多個攤位。

其中第6條關於攤位收費標準,管理費含使用費及清潔費,每攤位每月上限收取3000元。之前墾丁觀光人潮爆多時,每個攤位價格喊到1、2萬元,熱門地點甚至上看3萬,攤商們只好不斷提高產品價格才符合成本,因此造成墾丁大街「坐地起價」及「貴死人」的不良印象。

另外爲了增加恆春人口,條例亦載明設籍恆春兩年的攤販有優先選擇權。墾丁大街管理委員會主委曾春惠表示,很高興自治條例終於通過了,攤商及里民們這幾天都很關心內容,也有許多討論。墾丁近年觀光不景氣,希望大街改造能帶動墾丁旅遊再繁榮。

鎮代會主席趙記明表示,墾丁大街攤位亂象超過30年,自治條例通過後,希望還給墾丁大街一個合法化身分,打造墾丁觀光新亮點。恆春鎮長尤史經表示,自治條例通過後會送縣府審覈,並將儘快舉行說明會向攤商及里民說明。

縣府表示,依地方制度法,公所的自治條例經代表會議決後,由公所發佈再送縣政府備查。縣府已在墾丁大街設置行人徒步區,打造行人友善空間,加上大街攤商這幾年在清潔及價格透明化等都有改善,大家一起努力打造墾丁大街新風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