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冤22年 銀行經理諸慶恩無罪確定

臺灣高等法院今年1月裁定諸慶恩案開始再審,臺灣高等檢察署撤回上訴,一審判決無罪確定。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高檢署指出,諸慶恩主觀上非故意登載不實;銀行實務上,不單以會計傳票記載就認定構成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怡華公司未因百利達銀行擔保定存單而受有損害;一審檢察官主張「被告不得以法無明文禁止主張免責」違背罪刑法定主義,此四點理由撤銷上訴。

諸慶恩原爲百利達銀行臺北分行資產負債管理部經理,強制執行翁茂鍾擔任總經理的怡華公司,一九九九年間遭檢舉「僞造定存單案」,一審獲判無罪,二審逆轉改判得易科罰金四月、緩刑三年,上訴最高法院期間,當時卅七歲諸慶恩病故,最高法院不受理判決。

二○一九年,翁茂鍾與司法、警界不當往來曝光,翁長年宴請上百位檢察官及法官,還贈送襯衫、保健品等物,翁的好友、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不當接觸遭懲戒法院判撤職並停止任用一年確定,翁過往訴訟案件也逐一遭檢視,其中諸慶恩案中,翁也與多位法官接觸,被認爲是冤案。

諸慶恩案歷經四年非常救濟程序,從二○二一年高檢署首度聲請再審遭駁回確定,二○二二年最高檢察署聲請提起非常上訴力爭平反,最高法院撤銷不受理判決,駁回非常上訴;高檢署再度聲請再審,今年一月廿三日高院裁定開始再審。高檢檢察官檢視案件判決確定前、後全部卷證,認爲一審檢察官上訴無理由,撤回上訴,回覆一審無罪判決並確定。

最高檢表示,「諸慶恩案」歷經再審、非常上訴、再審等非常救濟程序前後逾四年,院、檢共同體現刑事訴訟再審、非常上訴制度糾正確定判決事實及法律錯誤的精神。